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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菏泽东明:村民钓鱼碰触高压线身亡 供电公司赔偿2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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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生活网(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东明县一村民滑某在钓鱼时不幸触电身亡,经市法援中心援助,终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滑某家属共计213352.5元。

  东明县刘楼镇某村南有一荒坑塘,供电公司10千伏高压线路从坑塘旁经过,该坑塘离村庄较远。2010年6月13日凌晨,时年46岁的滑某在该坑塘钓鱼触到高压线不幸身亡,直到当日早上6点05分才被同去垂钓者发现,急忙拨打110及120,但已晚。

  滑某家人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原、被告双方各为50%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15532.50元。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滑某上有80岁母亲,下有未成年女儿,家庭困难,为寻求法律帮助,2012年3月18日,滑某亲属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其申请,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忠和承办此案。

  接案后,法律援助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在庭审中,针对本案供电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是否适当,原赔偿数额是否正确等争议的焦点,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详细进行阐明:涉案电线属于高压电线,造成滑某死亡,供电公司不能证明滑某死亡是其故意造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原告提供滑某触电身亡后第二天早上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在事发现场整改线路,把高压线从低处往高处整的证人及两张光碟,供电公司称其架设线路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提供2010年1月12日现场勘验图及当日照片,但不能证明事发当天涉案线路是否为合格线路,应推定公司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原、被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在法律援助人员不懈努力下,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供电公司赔偿受援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2133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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