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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山东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引争议 补偿差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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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份以来,在济宁当地的用工单位、劳动部门都跑了一圈,对于杨亮(化名)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死亡申请工伤待遇之事,省农民工维权站李强律师颇感无奈:“按照法律规定,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才视同工伤。由于杨亮是100多小时后死亡的,不给认定工伤也没有办法。”他同时认为,这48小时的规定太生硬。

  不久前,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的杨亮中午加班时,51岁的他突发脑溢血晕倒。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家属希望能救活他,医院也尽了最大努力。但4天后,杨亮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家属希望能给他申请工伤待遇,遂委托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代为申请。李强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劳动部门交涉后,对方给出的答复是:杨亮在48小时后死亡,不视同工伤。而如果认定了工伤,杨亮家属将获得二三十万的补偿;认定不了,仅能获得二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其间差距就因为这48小时。

  于本案截然相反的案例发生在东营。东营农民王强(化名)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一天清晨7时许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王强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立即给予手术治疗。经过近两天抢救,其家属看到救治无望,决定放弃治疗,王强在两天后的凌晨1点死亡。王强死亡后,其妻李琴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认为,王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认定王强死亡情形视同工伤。

  看到这一结果后,建筑公司不服,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一审维持劳动部门认定后,建筑公司又向东营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在王强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劳动部门认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最终,因王强在发病48小时内死亡,家属获得了大额工伤补偿。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引发了不少争议。李强认为,出于对能否获得工伤待遇的考虑,让家属在全力抢救和放弃治疗间徘徊,这一规定显得缺乏人情味。他认为,对抢救时间长的特殊病种,应不受48小时的限制。家属放弃对亲人的救治,也必须经过诊断确定了病人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不能因为受48小时的限制,忽视了对病人的人道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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