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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之声] 《泰安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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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泰安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的正确使用和维修缺乏足够的认识,房屋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维护,特别是装修过程中,私自对房屋建筑设计进行改动造成了很多安全隐患。近日,市政府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使用房屋当保安全 影响房屋安全行为被叫停

  《办法》规定,使用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在房屋允许承载范围内安全使用。《办法》同时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等八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修缮,并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公共部位和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异产毗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邻方的利益。

  《办法》同时对因施工、堆物、撞击、爆炸、火灾、自然灾害等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要求上述情形发生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行为责任人应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做好排险解危工作。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所有人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堪忧房屋安全应申请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依法依规进行

  《办法》列举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要继续使用的,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等九种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

  《办法》指出,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另外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过程中或是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购买人认为房屋需要安全鉴定的,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办法》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当事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核。

  危房治理应予支持 危房重建可享优惠

  《办法》对危房治理也作出了详细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理,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所有人进行排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应凭危房鉴定报告依法到市房管、土地、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重建,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另外,《办法》规定,市政府定期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重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支持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危险房屋依法进行治理。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紧急鉴定,为危房处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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