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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南宁出现广告“纠错公司” 每个问题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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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告中说错几句话,写错几个字,轻则引来数千至上万元的罚款,重则造成企业形象严重破坏、市场崩溃。针对时有出现的广告错误,近段时间,一家专门为此而生的“纠错公司”现身南宁。
“纠错公司”的出现,是否会按照其宣传理念中所言的是“排除地雷”呢?业内人士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表示,纠错存在譬如设计理念的外泄等风险,因此交易需慎行。
源起:
一字之差,被罚近万元
学法律的杨斌(化名)是一家“纠错公司”的负责人。2年前,一次偶然的经历,让杨斌有了创建了“纠错公司”的念头。今年,他将想法变成了现实,正式创建了一家“纠错公司”。
说起那次经历,杨斌记忆犹新。当时,他的朋友阿甲专门为一家药业公司负责做宣传工作。在一次户外广告中,不懂法律的阿甲使用了《广告法》规定不能使用的语言,事后被竞争对手举报。就这样,阿甲不仅被罚了将近1万元,同时还失去了月薪5000元的工作。
出事后,阿甲拿着使用过的户外广告宣传单找到了杨斌。杨斌发现,其实在宣传单中只要改正一个字,从法律上讲就没有任何纰漏了。这时,心有不甘的阿甲就提议让杨斌开一家专业的“纠错公司”。其后,杨斌和朋友一合计,觉得开这样的“纠错公司”应该有市场。
于是,杨斌开始了自己的“试营业”状态,开始给自己身边的朋友纠错。一来二往,杨斌发现市场上有这方面的潜在需求。今年11月份,杨斌正式开了一家“纠错公司”。
进展:
收费300元,排除促销风险
成立“纠错公司”之后,杨斌很快接到了第一单业务。某家公司准备进行促销,其设置的促销活动中有一项有奖销售,对凡一次性订购其产品满1000元者,送抽奖券一张。活动设置5个奖项,其中一等奖一名,奖超薄液晶彩电一台(价值6000元),并于当月对中奖者兑了奖。
杨斌接了该公司提供的促销方案后,经过仔细审查,很快发现其关于有奖销售的设置不符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之规定,此次抽奖属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施行该方案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此,杨斌提出审查意见,建议把“价值6000元”修改为“价值4999元”,同时明确奖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确保其市场价值不高于5000元。
“事后,对方支付了300元的报酬给我。”杨斌对记者表示,目前一般的公司大都有专业人员负责广告,但这些人员不一定全部懂法。同时,就算公司有专门的法律顾问,也不一定会精于广告相关的法律。因此,有了第一单业务成功 ,杨斌更加坚定自己的创业决定。
前瞻:
“纠错公司”业务,究竟是什么
按照杨斌提供的“纠错公司”的宣传广告,记者看到,杨斌的纠错公司主要针对企业发布的各种广告和企业的促销宣传方案进行纠错,每纠出一个问题收费100元。然而,不管是各种广告的发布还是促销宣传方案的出台,都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核,“纠错公司”的出现还有其价值吗?
按照杨斌的说法,自己是利用专业的知识去给他人“排雷”。他对记者表示, 每拿到一个广告方案,他们都会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对其方案中的文字以及理念进行“纠错”,根本不是普通人盯住错别字或者是一些低级错误,而这些错误却往往是容易被广告设计等人员忽视的问题。他给记者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家房地产商在没有经过审核的前提下,提前在看房车上喷绘了广告,最后被工商部门开出了2万元的罚单。他表示,这样的事情其实是一件相对简单的事情,只要给他们的“纠错公司”一看,就知道是违法的,这就是专业和业余的区别。
虽然杨斌宣称自己的纠错行为是专业的,可同时,杨斌也坦言目前纠错公司并不景气,主要还是在从事周边朋友的生意。100元,就能排掉一个“地雷”,可为什么生意并不红火呢?在杨斌看来,这主要是和目前大众还没有接受“纠错公司”有关。而在其他相关人士看来,不去专业的公司进行纠错,是因为看不到“纠错公司”和“广告校对”有何区别,有商家就表示,纠错本来就应该是广告制作商的校对程序而已。
提醒:
纠错有风险,交易需慎行
南宁某广告公司担任策划师的李先生对记者表示,花上100元,就能排掉广告中的“地雷”,从字面上来讲,的确是挺划算,可在这样的纠错过程,却存在另外的风险。
“之前,我有过这样的经历。我设计好一个方案后,交给了网上一家‘纠错公司’帮忙纠错。可还没有等对方将错纠出来,一个相似的设计理念却已经在外省出现。”李先生告诉记者,一个广告,首先讲的就是一个设计上的构思。然而,就方案交付给“纠错公司”后,难保“纠错公司”不会出售自己的设计方案。同时,李先生还表示,就算“纠错公司”能够保守秘密,但在他看来,广告本来很多时候都是在“打擦边球”,根本就不是门外汉的“纠错公司”能够理解的。
如果实在需要将设计方案交付给“纠错公司”,李先生认为,至少需要和“纠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以及其他的合同,不能随便将自己设计好的方案交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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