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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快看:东平县开展燃气安全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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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4月22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联合多部门开展燃气安全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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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对餐饮场所的燃气管道、阀门、灶具、报警器等设施设备进行了逐一检查,并做好记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同时,检查人员还向商户宣传了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商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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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持续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推动燃气安全长效监管,切实筑牢安全防线。同时,也呼吁广大燃气用户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燃气使用规定,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用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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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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