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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杀人嫌犯一审被判无罪 作案工具上无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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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4-16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控杀人嫌犯一审被判决无罪,该案在江门市引起了广泛关注。记者昨日获悉,被告黄某涉嫌杀死一男子并盗走其小汽车,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但案件多处存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无罪。目前检察院已提起抗诉。
指控:“瘾君子”杀人抛尸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张某都是吸毒人员。2008年4月16日,黄某驾驶张某的吉利小汽车,搭载张某到江门市新会区后,在车内注射毒品。之后,黄某产生了杀死张某的念头。19时许,黄某在张某的汽车尾厢内取出铁锤,向张的头部猛击数下;接着又向停车场的工作人员杨某索要了尼龙绳,到车上用绳子紧勒张某的脖子,又用1把螺丝刀插入张某鼻孔内,直至其死亡。之后,黄某驾驶该车将张某的尸体运至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抛在公路边的绿化带上。随后将价值人民币44800元的吉利小汽车盗走,并逃匿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
辩护:作案工具不见指纹
黄某对指控予以否认,辩称是一名绰号“三七仔”的男子杀死张某,其只是按照“三七仔”的吩咐,到停车场拿了一条绳子和一把螺丝刀给对方,作案后“三七仔”逃离现场。其将被害人的车开到顺德,是准备将车还给“三七仔”,只是一时找不到对方,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其辩护人江门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雄则辩称,被告人黄某的口供不稳定,杀人动机不明,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没有黄某的指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案件关键点
指控事实不清未形成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在开被害人小汽车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搜出张某钱包、身份证等物品,黄某也作出过有罪供述,但其已翻供,其有罪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多处重要地方矛盾,案件存在多处疑点。就黄某的供述而言,其称与张某分别用针筒注射海洛因,但现场提取的2支针筒未检到2人指纹,针筒内也未检出常见毒品,尸检报告补充说明称张某手腕未见明显针孔。此外,尸检报告证实死者张某系机械性窒息并颅脑损伤死亡,而黄某第一次供述杀人过程未提及用尼龙绳勒颈的重要情节,黄某供述作案用的螺丝刀刀口与从张某鼻孔提取螺丝刀的刀口不吻合,其较稳定供述用螺丝刀插被害人的位置也与尸检报告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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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细节上,张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2008年4月16日共有4次通话记录,有证人予以印证,但黄某始终否认见到张某持有和使用手机,现场勘查也未发现张某的手机,此手机去向不明。黄某的有罪供述,与张某持有手机及案发时被害人曾通话的情节并不吻合。此外,黄某称打击被害人头部的羊角锤取自车尾工具箱,但有两名证人否认车尾厢有羊角锤,两者互相矛盾,黄某所供述之作案凶器不清楚,也难以认定。
法院最终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上形不成认定黄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遂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判黄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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