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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江苏一男子擅自变卖法院查封房产被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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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拖欠建设工程款,江苏宿迁某置业公司业务经理张某开发的楼盘被法院查封。但他却为了避免损失,擅自对外销售该处被查封房产。目前,张某已被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今年42岁的张某是江苏宿迁市宿豫区农民,经过多年打拼,拥有了一定的原始积累后,出资与他人成立了一家置业公司,自己任经理。2006年1月,张某的公司经过竞标取得镇里某小区的开发经营权。
楼盘建成后,公司却与建设工程方因施工合同发生了纠纷。该案经江苏省高院二审终审后,判决张某公司给付工程款10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但张某的公司并未打算就此还钱,无奈下建筑企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收到法院的查封裁定后,张某未予理会。为避免损失,他仍将几处被查封的房产对外销售。同时为躲避法院追查,他在与买房人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要求买房人将日期写成在法院查封之前。
2008年4月17日,张某与人合谋,就一处被查封的房产签订了虚假的认购协议和购房款收据,并将收据和协议书的日期填写为2008年1月8日。经公安机关调查,该房屋买卖为虚假交易,另外两处房产也存在同样情况。
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相关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进行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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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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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5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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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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