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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山东金乡出新规:民告官案 负责人必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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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乡县政府的“一把手”出庭新规在当地引起了不小反响
  对于在职的政府部门一把手来说,坐在被告席上几乎是想都不会想的事。但济宁市金乡县最近出台文件规定,涉及行政诉讼案件,政府部门“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另外还明确:行政复议案件,“一把手”也将须与申请人面对面沟通。
  至此,告官不见官,在“大蒜之乡”金乡县成为历史。金乡县如此规定,背后有着怎样的考量?规定出台至今,有几位一把手与普通公众面对面?带给当地怎样的气象?本报记者赶赴当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文/图 记者 孙珂 实习生 田万媛
  [局长出庭]
  曾有两名一把手坐上被告席
  周为东,金乡县民政局局长,据金乡县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其为副县级干部。
  半年前的5月21日上午,周为东迈步走进了金乡县法院,以民政局长的身份,坐在了被告席上,与他一同就坐的,还有该局副局长解庆合、婚姻登记处主任朱新成。
  在他们对面,原告席上坐着该县胡集镇莫楼村的女青年小莫以及两名律师。
  双方对簿公堂,缘自之前的两个月,小莫拿着原来的一代身份证去派出所办理二代证时,发现被另外一人冒用身份资料办理了结婚证。于是,小莫将金乡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认为民政部门没有严格审查就向他人发放了结婚证,要求撤销此前颁发的结婚证。
  此事发生于1998年,当时周为东并未到任民政局长。但此次身为副县级干部的周为东,必须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与小莫面对面辩论、质证……
  最终,金乡县法院判决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周为东,作为金乡出台“出庭令”后第一个作为被告出庭的一把手,也是金乡法院自1990年开展行政审判以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第一案。当地有不少人臆测他在法庭上败诉,肯定会觉得丢面子。
  但该局副局长解庆合向本报记者一再强调说,“宣判结果并非是说我们民政部门败诉,我们民政部门不存在任何过错,是小莫与他人从中勾结,故意隐瞒婚姻登记人员,这一点法院判决书上都已表明。”
  解庆合作为当时陪同周为东出庭的人员,对记者说整个过程中,周为东并没有表现出作为被告有什么丢脸的感觉,“我们觉得很坦然,后来,小莫还在庭上向我们道歉。”
  然而,在11月上旬,金乡县计生局局长袁炜坐在被告席上的那一刻,境遇就没有周为东那么好过,当地县委一位参加庭审的人士说:“原告是一位村民,来之前可能喝了点酒,对计生局的人员以及袁炜毫不客气,说得话很难听,我们看到袁炜脸色很难看。”目前,此案尚未结案。
  [记者调查]
  “告官难见官”
  的局面改变了
  在金乡县委,有关人士给记者出具了一份今年的4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这也是引起当地公众以及外界关注的主要原因。
  记者了解到,《金乡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办法》的制定方为金乡县政府法制办,该部门的崔科长向记者介绍说,行政诉讼案件一把手应诉制只是一个开始。“下一步,行政复议案件,也将会由书面审理变为听证审理方式,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单位的一把手,要与申请人面对面沟通。”
  也就是说,在济宁金乡,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民告官”时一把手都要与群众“面对面”。有关人士介绍说,“通过这两种途径,金乡可根治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
  法庭上没有官民之分
  “以前,像行政诉讼案件,有资金的政府部门往往会雇请律师与百姓交涉,有的部门或者派出普通工作人员。其实,任何领导都不乐于坐上被告席。”金乡县政府有关人士说道。
  记者也了解到,目前各地民告官案件中普遍存在“一把手”缺席的现象,很多当事人都乐于与“一把手”见面,但最重要的目的是想求得事件的解决。但在走访时,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谈到,在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并非负责人本人,而多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不应该依赖于 “一把手”出庭以求得事件解决。
  金乡当地政府部门解释为,行政首长不出庭,给老百姓造成的印象是,法律面前“权大于法”,行政首长到庭会让人觉得在法庭上没有官与民的关系,都要接受法律的裁判。并且,还可以让“一把手”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提高服务水平。
  “行政首长是对行政行为负总责的第一人,也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第一人,带头出庭应诉,可以警示工作人员慎用手中权力,改变一些衙门作风。”
  金乡县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计生局长出庭后,自己这几天在办事儿时,明显能感觉出他们服务好了很多。”
  一把手强于律师?
  VS
  一把手并不
  熟悉个案
  VS
  领导到场
  可以促进和解
  在当地,记者从该县法制办获悉,目前在应对行政诉讼时,相关政府部门已经不再雇请律师等代理人,有人提出疑问,“对于一把手来说,他们不可能个个熟悉个案情况和相关法律,单纯让一把手来取代律师以及熟悉行政事务的人员,并不可取。”
  金乡县政府法制办的崔科长告诉记者,根据他们调研的情况,现在的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不同,举证责任都是由行政机关承担,只要“打官司”时将各项证据呈报法官即可,因此律师作用并不是特别大。该县民政局副局长解庆合称,当时在庭审时也没有遇到难以答复的问题。
  “反而是一把手到庭后,可以了解相关疏漏之处,进而给予解释,能大大增加和当事人协调和解的机会。 并且一把手出庭给予解释说明,也容易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崔科长说道。
  “机关病”就此根治?
  VS
  很容易
  流于形式
  VS
  有后续
  追责方式
  记者在采访时,当地公众普遍对“一把手”出庭应诉制抱有期待,希望藉此能狠治“机关病”,但也有担心认为“一把手”出庭应诉只是流于形式。“在法庭上说点话坐会儿,就算完成任务。即使败诉,也只是涉及领导面子问题。”当地一位居民说道。
  不过,记者注意到在此项“一把手”出庭应诉制的背后,该县还出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确定了诉讼、复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定为错案,错案产生后,县政府法制办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记者看到,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详细的责任承担方式。责令书面检查,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在责任追究上,该县列出了八种责任追究方式,甚至有规定“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败诉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败诉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责令该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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