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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最高检回应重庆法官乌小青在看守所内自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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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上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对“重庆法官乌小青在看守所内自杀案”进行回应。

孙谦说,重庆一个法官在看守所自杀,检察机关介入了,具体的报告他没看到。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国家监管下,国家有权力侦查犯罪,改造罪犯,同时也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安全。因此自杀和非正常死亡,监管部门都有责任。从各种媒体可以看到,这一两年来发生在监管场所的一些事件,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

保护、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在这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几年以来,每年都有几十个监管场所的警察被追究渎职的刑事责任。在今年云南的“躲猫猫”事件之后,从春天开始,高检与公安部一起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执法检查。

孙谦说,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活动,还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还有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的问题,通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方面的漏洞和制度方面的欠缺,我们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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