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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济南至青岛间火车票大多降5毛 网友称不够买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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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南-乌鲁木齐1085次列车票价有望降价3元 记者张源源 摄(资料图片)□大蒜价格记者 林江丽 实习生 王颖超

  12月25日起,市民可购买元旦假期及以后的火车票了。好消息是,元旦后火车票中取消2%的铁路强制险费,火车票价格将全面下调。但由于取消的是火车基本票价的2%,并非全部票面价格的2%,所降费用多是块儿八毛的钱。

  元旦起火车票取消2%强制险

  根据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废止。从当天起,火车票价相应下调,执行取消强制保险后的新票价。《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铁路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也就是说,取消的强制保险费不区分列车等级和席别,每张火车票中均包含,都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而不是全部票价的2%。啥是基本票价呢?通俗说来,基本票价就是指普通旅客慢车(即绿皮车)的硬座票价。

  在该《条例》废止、取消强制保险的同时,铁路部门将采取适当缩小票价计费单位,降价幅度等于或大于强制保险费的处理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将旅客票价最小计费单位由1元调整为0.5元,强制保险费不足0.5元的,票价相应降低0.5元;超过0.5元、不足1元的,票价相应降低1元。“除了实行公交化票价的线路外,每张火车票的票价都会有所降低,最少扣减额度为0.5元。”济南铁路局一工作人员说。

  济南至乌鲁木齐硬座价有望降3元

  据相关铁路人士介绍,取消了2%的强制险后,济南至青岛的动车组列车票价降低多为0.5元,济南西到北京南的列车车票降低也多为0.5元,济南站到北京站的普速列车多降低1元钱。济南至乌鲁木齐的1085次列车单程3747公里,途经兖州、西安、兰州、吐鲁番等33个站点,全程运行时间约48个小时。这趟车的硬座票价为319元,经过核算后,应取消的强制险费用为2.8元左右,按照铁道部规定,票价有望按照3元来降低。“比如一张100元的火车票,基础票价可能仅十几元到二十几元,降价不会太多。由于票种比较多,所以如何降也比较复杂。”该人士直言,多数火车票基本降价在0.5元至4元之间。

  25日起车票预售期恢复正常

  之前,为配合票价变化,铁路部门临时调整火车票预售期。按照计划,2013年1月1日及以后的车票于2012年12月25日起发售,同时预售期恢复为12天。为配合此次火车票价格调整,铁道部对车票预售期进行了调整。以往网上购票及电话订票的预售期为12天(以下均含当天),车站售票窗口、代售点的预售期为10天。但为了应对此次票价调整,自21日起,车站各售票窗口、市内代售点、95105105订票电话及12306网站的网络订票等渠道,只发售今年12月31日以前的车票。12月25日起,各售票渠道的预售期将恢复正常,旅客想要订购元旦期间的火车票还需等到25日。

  部分细心的旅客已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上发现了小变化——— 铁路部门先期公布了部分高铁列车新票价,但普通列车等更多列车的票价还没有公布,要从25日开始正式实施时公布。

  旅客可自由购买商业意外险

  没了铁路强制险,铁路部门将参照航空、公路客运,将商业保险引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市场,这也让众多商业保险公司跃跃欲试抢占新商机。随着商业保险公司陆续进驻车站、售票点等,旅客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旅客意外伤害险。

  同时,记者从铁路部门了解到,强制险取消后,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这意味着,如果旅客自主选择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后,一旦在旅途中发生了伤害,如果有铁路部门的责任,将可以享受到两份保险保障。

  取消强制险费用没想象中高引来网友纷纷吐槽

  “火车票降的价买瓶饮料都不够”

  元旦假期及以后的火车票取消了2%的铁路强制险费,价格将全面下调,但所降费用多是块儿八毛的钱。对此,市民和网友纷纷吐槽,火车票降价略显不足,调价幅度太小,“火车票降的价,买瓶饮料都不够”。“新规执行后票价约按票面金额的1%左右下调,票价低于30元的根据取舍规则基本不变,其余降价幅度也仅在0.5元到数元之内!乘客花300元钱买火车票只能省约3元钱,省的钱还不够买瓶饮料……”对于火车票全面降价一事,网友“北极星星”显得颇有微词。

  和“北极星星”有着同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火车票降价,降0.5元、1.5元的较多,和我开始想象中相差得实在太多了。”市民李先生介绍,最开始听说火车票要全面降价的消息后,他心里特别高兴,期待也比较高,最初他以为火车票价格怎么也要降十几元左右。尽管了解到火车票降低的只是取消的基本票价2%部分,但李先生仍表示火车票降价幅度让自己有些失望,认为铁路部门应公开火车票价的构成和票价形成机制,让消费者明白火车票价是否合理、是否物有所值。

  (记者赵云龙)

  专家观点

  强制保险费取消专家称意义重大

  从明年元旦起,所有火车票将不再包含基本票价2%的保险费用,这意味着,乘坐火车的乘客将不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与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1987年、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类似保险,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延续了下来。

  该项强制保险之所以为人诟病已久,主要原因是其违反了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的基本理念。首先,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该条例从严格意义上讲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这与保险法存在明显冲突,该项条款本应视为无效规定。

  再者,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中,除非旅客有着故意或重大过失,运输所产生风险成本一般由承运人来承担,为了规避运输风险进行投保当然也是承运人的责任。可是,铁路旅客强制保险却让旅客承担了本该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保险费,显然是转嫁了责任和成本。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信息,旅客购票实际上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合同关系和保险关系。作为保险服务的主体,铁路部门应公开释明。但实际上,铁道部一直采用售票的默示行为强制要求旅客投保,数十年来,既未在火车票上注明票价中含有的保险费份额,更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凭证。不得不说,这已构成了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因此,此次国务院将作为铁路旅客强制险依据的该项条例进行了废止,不仅是保护旅客合法利益的表现,更是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统一,消除下位法与上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冲突矛盾的积极实践,意义重大。

  更值得肯定的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同时被删去,以后铁路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这就意味着,今后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作为市场主体的运输企业一样,平等地承担运输风险,不再享受特殊保护。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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