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7710|回复: 0

[百姓求助] 梯门镇李所村毁灭,隐匿原始水费收费凭证,对抗审计,应依法追究责任!

[复制链接]
匿名  发表于 2015-12-23 17:32 |阅读模式
根据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农业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鲁农经管字[2014]12号)精神,东平县有关部门依法对我村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个别村干部拒绝

提供二十里铺电管站放水收费原始入账凭证,对抗审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山东省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没有原始收费凭证,做的集体入账数据不可信!是假账,有问题,违法财经纪律,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梯门镇李所村每年都用二十里铺电管站放水浇地,浇完地后,村委马上组织村民到村办公室交水费,村委安排专职人员4人在村委办公室收费,浇地户交上水费后,村民领收据

一份,村委存根一份。
   
李所村每次用电管站放水浇地,一般放水三天,浇地1500亩至1800亩之间,村西,学校以北基本浇完。

2014年3月份,李所村放水浇地持续近半个月,李所村3500亩地,80%全部交完,村以南15组,16组,14组,12组,7组,8组9组,历史以来未浇过的地这次都浇了,近600

亩,这一次浇地每亩20元。天气之干旱达历史之最,这一次浇地规模之大,放水时间之长,价格之便宜达历史之最,但李所村村委可查记录的浇地亩数之少,收款之少也达历

史之最,只有900亩,1.8万元,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次浇地的收费存根全部找不到了!

2015年12月18日,村主任竟明目张胆的告诉收费人员,如果上级要原始收费凭证,就说找不到了!

村委会的集体帐目的保存,应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李所村2011年以前的浇地收费存根都保管的完整无缺,而这次破天荒的浇地收费存根不翼而飞,而且收费人员异口同声,存根找不到了。大家肯定明白这是有组织,有预

谋,有领导,有计划地阴谋!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

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工作令号、购销合同、购料申请单等不

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各种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

伪造、变造、隐瞒会计账证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

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李所村每年的电灌站放水水费收取是李所村集体帐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李所村村干部每次收取完水费,很少入集体帐!因为每次收取的水费比实

际费用高很多,基本每次平均都多收5000多元,是李所村村干部吃喝送礼的重要支出来源,是形成集体“小金库”的重要收入来源,是李所村干部

滋生腐败的温床!
   
每一个李所人,特别是村干部都清楚正常年头,李所村每次放水3天左右,浇地15001800亩之间。只要低于这个数字就不正常!2015年李所村放水浇

1878亩,每亩69元。收取12万多元,电管站收取7万多元。还不包括石河王浇地200多亩,收费13000多元,修渠维修费3000元。
   
2014年水费收取完后,存根不复存在,也就是入账原始凭证不存在!对村集体从事会计事务的的人员来说,是严重违反《会计法》的,水费收取不到一

年,原始凭证是要入账的,故意隐匿,说找不到了,李所人谁也不会相信,实际是李所村干部做假账,对抗审计。这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经营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有关责任人员,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三章  审计职权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明确,分别按规定上缴国家,或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

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根据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农业厅等
6部门的通知精神(鲁农经管字[2014]12号),依法对我村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李所村干部故意隐匿原始收费入账凭证,拒绝提供原始收


      费存根凭证,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对抗审计,应依法追究责任,给与处分。
      
            特别是参与收费的共产党员为一己之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更应罪加一等。  



回复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fastpost

关于我们|业务合作|删帖与申诉|手机版|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简洁浏览|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东平生活网   联系电话:0538-2820087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66684567@qq.com 举报电话:0538-2820085

泰安大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东平生活网|泰安房产网|东平房产网|东平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00499 |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02号

Copyright © 2009 - 2022 www.dongpingren.com All Right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12026140号-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