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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男子三省设立液氨掺水站一年敛财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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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得知给液氨中掺水能够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一公司老总租用废弃加油站、收费站,设立掺水点向公司运输的液氨中掺水。短短一年多,销售伪劣液氨2000余万元。近日,主犯终审获刑15年。
三省设掺水站一车液氨掺水5至8吨
2005年11月,山东男子韩跃宽、张荣国等人注册成立了山东东明远大公司,运输液氨,由韩跃宽担任公司经理。在得知往液氨中掺水能赚大钱后,韩跃宽等人便购买掺水设备,先后在山东东明、陕西潼关、宁夏银川等地分别通过租用废弃加油站、收费站等方式设立掺水站,给其公司运输液氨的汽车槽罐中掺水。
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韩、张二人以公司名义,分别使用10余辆槽罐汽车,从河南、宁夏、陕西等地的化工厂购进合格液氨,分别在上述掺水点向运输汽车的液氨槽罐内掺水5至8吨左右后,充当合格液氨销售给宝鸡、内蒙古两家公司,累计销售金额达2264万元。期间,被告人王福海出资购买两辆运输液氨的槽罐汽车加入该团伙,通过同样手段销售给上述两家公司,销售金额195万元。
今年5月,宝鸡中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韩跃宽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被告人张荣国、王福海分别被判7年、5年。宣判后,3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
等于把一吨水卖了2200元
省高院二审认为,韩跃宽、张荣国、王福海以山东东明远大公司名义,在销售液氨过程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谋取非法利益,且销售金额分别达2264万元和19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韩跃宽发起成立山东东明远大公司并作为公司负责人,参与犯罪预谋、设立用于掺水的加水点,组织实施掺水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审理此案的省高院法官介绍,韩跃宽发起成立的山东东明远大公司有危险品运输资质,“从上游厂家拉出时,一车是18吨左右的液氨,经过掺水就变成24吨左右,一吨液氨市价是2200元左右,等于他们把一吨水按2200元卖给被害单位!”
据称,因对韩等人做法不满,东明远大公司有内部人员举报到宝鸡的被害单位,被害单位扣车后口头报案,会同公安机关鉴定后液氨不符合标准才正式立案查处。
■延伸阅读
液氨,又称无水氨,一种重要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硝酸、尿素和其他化学肥料,还可用做医药和农药的原料。合格液氨的国家标准为含氨量为99.6%以上,向液氨中掺水会导致液氨的含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具有很大危险性。液氨和水会发生强放热反应。外购液氨一般是以槽车输送,掺水后产生大量热量可能会引起槽车超压,甚至爆炸。 东平生活网http://www.dongpi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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