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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别吃了!东平这家店的酱腌菜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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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日,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3批次省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通告
(食品核查通告〔2021〕006号)
微信图片_20210514082938.png
在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新泰市青云街道王成霞蔬菜店经营的芹菜(西芹),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5733585;宁阳县延龙牛羊肉店经营的生羊肉,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10341936;东平县秀清早餐店经营的疙瘩丝(酱腌菜),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4535892。现将该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图片
一、新泰市青云街道王成霞蔬菜店经营的芹菜(西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8月4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西芹)[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8-4,标称生产者:无]。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为0.1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0年8月4日,新泰市青云街道王成霞蔬菜店从新泰市青龙路市场何彦富蔬菜批发处购进上述抽检的芹菜(西芹),共购进10kg,进价2.4元/kg,以2.6元/kg对外销售,上述芹菜(西芹)已全部销售,涉案商品货值26元,获得销售利润2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芹菜(西芹)时保存有供货者何彦富的手写票据一张。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3000 元。罚没款合计:3002 元(三仟零贰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市青云街道王成霞蔬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宁阳县延龙牛羊肉店经营的生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12月2日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生羊肉(当事人购进散养活羊自行宰杀分割的)。经青岛市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克伦特罗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为8.22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检查,宁阳县延龙牛羊肉店2020年12月2日购进的同批次生羊肉已抽样,剩余已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对宁阳县延龙牛羊肉店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提交了较为深刻的整改报告,并进行了原因排查,表示要严把进货关,确保食品安全。
三、东平县秀清早餐店经营的疙瘩丝(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7月4日在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了东平县秀清早餐店加工自制的疙瘩丝(酱腌菜)0.7kg,抽样单编号:SC20370000434535892。2020年7月21日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ZZE10616/272),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标准指标:≤1.0g/kg,实测值:1.26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该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泰市监罚字〔2020〕127 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东平县秀清早餐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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