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534|回复: 0

[东平之声] 公开曝光:涉及东平这2起案件!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4-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泰山安全网公布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第一期典型案例
1.jpg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第一期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泰安市各级应急管理执法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典型违法案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示教育作用,监管执法效能进一步彰显。为震慑非法违法,放大警示效果,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2024年第一期典型案例。
案例一:泰安市泰山区某百货店(经营者:付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30日,泰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泰山区徐家楼派出所移送的一起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案件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月1日,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查实:位于新华城南郡的泰安市泰山区某百货店(经营者:付某),于2024年1月19日购进一批烟花爆竹,至派出所检查时,共卖出4次,未在泰山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该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65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付某(系泰安市泰山区某百货店经营者)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泰某电缆有限公司3名员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14日,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结合群众举报,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新泰某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线缆生产车间内4名焊工正在从事氩弧焊焊接作业,其中赵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陪同人员王某及3名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并采集了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新泰某电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97裁量档次3的规定,新泰市应急局对新泰某电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石膏矿未按采膏工作业规程作业案
2024年1月2日,肥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2023年12月30日督导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石膏矿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西3410工作面现场布置4个采矿房进行作业,不符合该石膏矿采膏工作面作业规程。”
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石膏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对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石膏矿、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安全总监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等违法行为案
2024年1月15日,肥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配电室内绝缘靴超期未进行打压试验(2016年3月10日)。2、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2023年3月22日燃气泄露事故应急演练和2023年11月29日容器爆炸事故演练照片雷同)。”
该公司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25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18裁量档次1的规定,分别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安全资料直接责任人李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泰安某石墨设备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等违法行为案
根据《全县违规电气焊、违规动火和违规施工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宁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泰安某石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电室未配备绝缘手套);2、组装车间2处配电箱未进行静电跨接,除尘器电机未接地。”
泰安某石墨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29裁量档次2、编号113裁量档次1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泰安某石墨设备有限公司做出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东平县某烟花爆竹经营店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案
2024年1月31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某乡镇应急办采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某村某超市附近有烟花爆竹摆放,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该经营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某乡镇王楼村313号,现经营地点为王楼村某超市)。”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70号裁量档次2的规定,东平县应急局依法对东平县某烟花爆竹经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法行为案
2024年1月29日,东平县应急局接到某街道应急办提报线索,某村一院落内存放气瓶75个。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在某气体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陪同下再次对储存地点进行检查,确认现场气瓶系某气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243裁量档次1的规定,对某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泰安高新区某石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2024年1月22日,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在对泰安高新区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主要负责人聂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此行为违反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编号86裁量档次3的规定,对泰安高新区某石化有限公司作出罚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广东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失实报告案
2024年2月27日,肥城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广东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肥城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对关键设备设施(煤气发生炉)存在遗漏,未对其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列入安全检查项目,涉嫌出具失实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58裁量档次1的规定,肥城市应急局对广东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新泰市某家具厂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案
2024年3月6日,按照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新泰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新泰市某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按照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汇编文本中缺少容器爆炸相关应急预案)”。厂区存在两个在用空气储罐,储罐前方为成品区,有工人在区域内工作,存在发生容器爆炸事故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号122裁量档次1的规定,新泰市应急局对新泰市某家具厂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赞赏是对作者鼓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fastpost

关于我们|业务合作|删帖与申诉|手机版|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简洁浏览|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东平生活网   联系电话:0538-2820087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66684567@qq.com 举报电话:0538-2820085

泰安大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东平生活网|泰安房产网|东平房产网|东平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00499 |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02号

Copyright © 2009 - 2022 www.dongpingren.com All Right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12026140号-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