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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云南镇雄撞人警察受审 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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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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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昭通镇雄“2009.10.21”交通肇事案在镇雄县法院开庭,镇雄县法院院长邓自禄亲任审判长,镇雄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涂国江、副科长王松出任公诉人。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军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答辩,并提出无罪免处的辩护意见,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马军被控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马军驾驶塘房派出所一辆车牌号为“云C0125警”的现代越野车,在人民公园门口与一辆马自达轿车相撞,致使马自达轿车又撞上一辆出租车和一辆长安微型车。随后马军所驾车辆撞翻一辆长安微型车,又冲上人行道撞倒一对孪生姐妹严妍、严彤,最后冲入药店才停住,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军主动到镇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积极与相关受害人及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车辆鉴定成法庭焦点
  法庭调查中,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对肇事车辆的鉴定结论,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辨论。
  马军辩称,车辆机械故障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前肇事车曾多次发生同样事故,肇事车存在重大机械故障。同时,他否定了对肇事车辆的两次鉴定结论。
  针对被告的否定,公诉人指出,肇事车辆的鉴定是由省和国家的权威鉴定机构作出的,再也没有更高的机构或第三者能够对肇事车辆作鉴定。
  被告的两名辩护律师认为肇事车辆的鉴定只是简单的“外科”式的鉴定,并没有内外结合,或作详细的“内科”鉴定,更没有按照被告人提出的要求鉴定,肇事车辆一些重要的部件如电脑板等也未作鉴定,尽管是最高机构作出的鉴定,但不客观真实。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
  被告人马军的两名名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没有证据证明马军违反的操作规范具体是什么,而是用结果推论马军有罪,这不符合法律程序。同时众多证人和证据都表明,肇事车辆有重大机械故障,两次鉴定结论前后矛盾且重要部件未作鉴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审判长,我有两点要说!”被告人马军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很多媒体报道他喝酒,这是失真的,请法庭尊重事实。他虽然是一名警察,但更是一个普通公民,请法庭将其当做一个普通人看待,作出公正的判决。最后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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