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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河南规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经过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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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然后以拍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明确要求,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先行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办法规定,国有森林资源以转让、作价入股形式流转的,须经有管理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收益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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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1/3以上成员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评估的,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流转,流转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评估。
  办法还规定,森林资源流转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流转合同签订后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由于国家尚未对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进行立法,规范和管理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一直无法可依,一些地方的森林资源流转处于自发、无序状态,造成了国家、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形成了诸多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影响了林区稳定和新农村建设。2009年,河南省政府制定出台《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森林资源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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