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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武汉公积金新条例明施行 异地买房可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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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27日)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明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职工有13种情况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据了解,职工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这6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对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条例》明确规定了7种情况也可提取公积金,分别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条例》还规定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帮助其还贷。
  公积金新规传来多项利好提前还款不付违约金异地买房可用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马振华)将于明日实施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会对职工带来哪些好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士昨日表示,新规多项条例向困难群体倾斜,着重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新规向困难群体倾斜
  对于职工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的,新规规定,公积金管委会可以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标准,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所在单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变。
  对于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且有偿还能力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提前还款不付违约金
  新规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也不得收取违约金。至于商业贷款,公积金管委会有关人士表示,还是要按照贷款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来执行。
  异地买房可用公积金
  近两年,省内城市居民到武汉购房的越来越多。但异地购房者只能使用商业贷款,无法跨城市使用公积金贷款,难以享受利率优惠。
  根据新规,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为双方职工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提供服务。
  今年,将探索推进武汉城市圈内缴存职工公积金通贷工作,加快实现城市圈9城市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互通。
  拒绝公积金贷款将受罚
  为了保障职工使用公积金的权利,新规还对委托银行和开发商进行了约束。规定受委托银行增设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直接或者变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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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骗贷者5年内不准贷款
  新规明确了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对于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取消骗贷者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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