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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QQ记录被首次视为合同助法官庭审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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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的刘女士将雪橇犬送到北京训练,狗却莫名死亡,驯养者也不肯承担责任。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首次将双方的QQ聊天记录视同达成的寄养合同,判决驯养者赔偿刘女士13900元。
  2008年8月,刘女士在QQ上加入了一个关于犬驯养的群,得知北京通州区有一个犬舍,专门提供宠物犬的寄养和训练。刘女士与犬舍负责人苏某联系,约定由苏某对刘女士的雪橇犬进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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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3月24日,刘女士将雪橇犬空运至北京,苏某将犬领走,之后每天在网上通报雪橇犬的情况。未料不到一个月,雪橇犬死在笼子里。刘女士随后将苏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等6万余元。庭审中,苏某对此事矢口否认,说自己并不认识刘女士。
  法庭审理后认为,作为相隔几千公里的两个人,刘女士可以知悉苏某的姓名、电话号码、银行账户,还向其付款,结合两人的QQ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刘女士所言属实。因此法庭采信了刘女士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双方已经就雪橇犬达成了驯养合同,因雪橇犬死在苏某保管期间,可以推定苏某保管不善,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网上协议应保存连贯证据
  主审法官庭后解释说,现在通过网络沟通达成意向确立合同关系的情况很普遍。当事人应将协商和履行的全部过程的所有材料都保存下来,在诉讼中全部间接证据相互连贯可以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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