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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村民助人为乐意外死亡 受益人被判赔偿2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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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助人出现意外而死亡,损失该由谁承担?3月15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受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9万元。
  2009年7月27日上午,无棣县某村村民张华和儿子开着三轮车运送种猪,在县城新城区发生交通事故。张华被儿子送到医院治疗,儿子无力独自将种猪运回家,就请求同村人王忠前来帮忙。由于和张华家一直关系很密切,王忠就立即赶到现场。天气炎热,种猪脾气比较暴躁,王忠主动到三轮车的车斗里照看种猪。谁知在三轮车开出100米左右时,种猪突然冲向王忠,将他掀下车斗摔倒在公路上。虽经医院长期治疗,王忠还是在今年1月6日不治身亡。
  王忠死亡后,撇下了年迈的父母和妻子、尚未懂事的儿子,本不宽裕的家庭无力承担高额的住院费用。 王忠一家认为,王忠是助人时死亡的,张华一家是受益人,张华一家应该赔偿损失。张华一家则认为,王忠是在帮助自己时死亡的,但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全部责任。1 月8 日,王忠的父母、妻子、儿子将张华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住院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4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忠无偿给张华一家帮忙,属于助人为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助人为乐发生意外的,受益人也应给予赔偿。王忠的意外死亡,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但王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道货运三轮车斗内不能坐人,对于意外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张华赔偿王忠家属各项损失29万元。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点 评
  无棣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战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是受益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助,助人为乐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忠应该能预料到种猪本身的攻击性、乘坐三轮后斗的危险性,却没有采取必要的个人防卫手段,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受益人张华赔偿王忠家人大部分损失。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值得大力提倡。本案提醒人们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作为受益人,也要注意保护助人为乐者的人身安全,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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