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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中华女事件”引热议 女记者提问方式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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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3日,贵州驾中华轿车女司机违章被罚,引来女记者尖锐的追问,女司机则连扇女记者多个耳光被拘十日。在腾讯、天涯等网站掀起一场又一场“口水仗”,连续3天热度不减。网上恶搞“中华女”的图片层出不穷,“中华女”成为网络热词。
一项关于“你认为暴打事件责任在谁?”的调查显示,仅20%的人认为女司机有责。有评论则担忧,“听任情绪信马由缰,盲从毁誉主次倒置,其最终结果将是助纣为虐”。
26日,记者邀请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集团律师尹兰英,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来厘清网络质疑中几大焦点的是与非。
女记者尖锐的提问方式遭质疑
A 网友:被报道者的人格尊严一样受保护
有网友说,违章女司机郭丽打的不是记者,而是“丢不丢脸”。“看完视频后,对贵州电视台第5频道《法治第一线》栏目被打女记者卢友丽的遭遇和所受委屈心生同情,但不难发现,记者尖锐的提问方式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
网友“王强律师”指出,女记者“丢脸”一词,是激怒女司机、从而被打的直接原因;女司机的殴打中多次问到“什么是丢脸”。新闻记者作为文字工作者,语言的艺术与文雅都应该是起码的要求。对于记者的采访,司机都予以了拒绝,到后来“丢脸”一词出现后,才激怒了司机。新闻报道是记者的权利,但被报道者的人格尊严也一样的受保护,不能因为报道的深度而漠视被报道人的权利。
王贵山、邹荣然在中广网发表评论,认为记者提问在时机选择上不合适宜。因为“此时采访对象正接受处罚,心有不平,情绪不稳定。此外女记者尖锐的提问内容更值得商榷,‘丢脸’两字明显带有侮辱和攻击性。试想一下,如果被打女记者在女司机接受完处罚、心情稍微平静之后,礼貌地问上一句‘您好,开车逆行很危险,你是不是觉得不对呢?’,可能怒骂和殴打就不一定会发生。”
“可以拒绝采访吗?”网上,对于女记者“锲而不舍”的追问,不少网友这样跟帖调侃道。
B 律师:因言语不当打人,没有“豁免权”
支持女司机郭丽的网友,大多觉得记者言语不当是导火线,因而认为女司机打人是正确的、有理由的、可以让民众支持的。殊不知,如果普遍的公众,一旦形成这种固定思维,因为言语不谨,就可以把自己的愤怒,用暴力来表达、来展示,这样的后果,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在社会后果上,最后只能引发暴力的蔓延,引发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增加。
这个事件中,女司机因为一时之气,引来公安机关十日的拘留,如果让她能在发生殴打行为之前权衡这个后果,她也许不会选择暴力。
虽然腾讯网的调查显示仅20%的人认为女司机有责,但不管怎样,在法律面前,最后追究的只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后果、因果关系,从此带来的就是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等。因此,这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使得行为人能够事先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并加以约束自己的行为。
另外,记者是在为公共利益进行现场采访,不同于一般的预约采访。就此案而言,女司机有权拒绝采访,但并不是说她拒绝了,违章事件就不曝光了。
剪截版、完整版视频惹“真相”争议
A 网友观点:女记者一点都“不柔弱”,反抗了
继贵州电视台“剪截版”视频后,浙江卫视“完整版”也被上传到网上。部分网友看了“完整版”后,认为“他们是在互殴,不是最初视频中的单方独打”。
“当时第一感觉是对‘中华女’的愤慨。但随着事态的升级,一些相关的细节渐渐露出水面。”人民网强国社区网友“偶尔喝多不算坏”说,看到内容更丰富的完整版视频后,发现女记者用手用力拧“中华女”的脸。
网友“汝水白云”也说:我看了“完整版”,在面对“中华女”的暴力反抗时,那位所谓的“柔弱女记者”一点都不柔弱,而是奋起反抗,用手狠狠地撕扯着“中华女”的脸部,直到交警把二人分开。对这位记者的本能反应,我们表示理解,但为什么我们的舆论,只允许记者“本能”,而却不允许他人的“本能”呢?
“之前看到的视频是贵州电视台的,经过了剪辑。”网友“蓝色奥拓车主”指出,“剪辑版”与“完整版”最大的区别是,贵州电视台把卢记者“还手”的片段进行了剪切和淡化,凸显了司机一方打人的行为,将一场“对打”,演绎成了“单方施暴”。
B 律师:适度正当防卫行为,受法律保护
视频是否经过剪辑,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新闻报道对于视频画面只播放一部分,是出于新闻报道的简洁性和职业需要。关键是,“完整版”不是可以在网上自由观看吗?既然“完整版”没有被控制、没有被隐藏,而是在网上公布和公开,就不存在媒体在操纵视频的真实性,也就不存在不公正。
有网友对视频进行截图,称女记者“揪”住了司机的脸,但这只是停留片刻的固定画面。被打过程中,记者之所以用手抵挡自救,这是一个动态的正当防卫过程,不能剥离了来评价。
仔细观看“完整版”可发现,记者先是后退、躲避,在支撑不了的时候,才用手抵挡。这是法律上的一个正当防卫行为,而且防卫没有过当,不是简单的“对打”。
不管怎样,记者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普通的民众。如果一个普通的民众在工作的过程中,遭遇肢体上的暴力,受到伤害,有适当的自卫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广大的民众、网友都会站出来,支持,呐喊。但是,为什么,一旦是个记者挨打后的自卫行为,很多数落的观点就应运而生?
个别事件中,如果记者出现个别言语、行为的偏颇,是需要老百姓加强监督、建议的,可以要求媒体单位加强职业素质的培养,而绝不是“因为是记者,所以批判”的心态。只有这样,我们社会的新闻媒体,才能在社会民众的关注下健康发展。
曝光“中华女”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A 网友:犯罪嫌疑人也有个人隐私权
有网友指出,在贵州电视台的报道中,“中华女”的驾照、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等方面的个人信息资料全部被曝光。对此,一些网友认为侵犯司机个人隐私权。
网友“贝紫紫bbs”表示,这是对中华女的不公平,即使是媒体也没有权利去曝光别人身份的权利。即使是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忽视其权利,很可怕的是媒体出于某种原因,违背了自己的职业操守。
腾讯网的一篇评论指出,媒体不应将司机的身份证号公布出来。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城市交通管理条例》,对于违法人员的处理中,都没有“公布个人信息”这一条款。交警将司机的驾驶证交给媒体,不仅是“二次处罚””,更是触犯了《刑法》“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向社会公布其个人信息同样不妥。
B律师:记者因“公共利益”采访,不侵权
首先,每个自然人都享有自己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可以拒绝他人拍照(摄像)的权利。但是对于正在进行的报道是即时新闻事件正常制作的图片,不能被认为侵犯被拍照(摄像)者的肖像权。对于新闻采访中是否涉及到侵犯民众的肖像权问题,应该区别对待。关于公民的肖像权保护,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情况下,肖像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媒体有权发表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照片(但对未成年人的照片应作适当的处理)。
本事件中,新闻采访的记者,对于即时发生的违章车辆进行曝光报道,整治交通违章,是一个政府部门的公共利益行为,而不是为了某个人、某个企业、某个别单位的“私利益”所进行的行为。因此,在交警执法过程中记者的现场采访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女司机受到法律的惩戒,并不代表其本人失去个人隐私被保护的权利。网络的传播之快,引发最大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人肉搜索,公布其身份证号码等行为已经在法律上构成侵权,侵犯个人隐私权。因此,人肉搜索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另外,交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检查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同时交给现场记者,这个行为不够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因为本罪成立必须是“情节严重”,对如果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人没有因此获利,或者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网友就“中华女”事件进行反思
A 网友:“中华女”怎样才会不打人
一名自称是贵阳市新闻工作者的网友表示,按照媒体和记者的规范,第一,采访时问“是否丢脸”是绝对违规的;第二,新闻标题的制作,是禁止使用一些形容词的,因为什么是“强悍”、什么是“暴”,并没有清晰的标准与新闻追求严谨的事实真相背道驰;第三,媒体应该是还原事实的平台,而不是兜售私货、寻仇报复的武器。当事记者和媒体利用话语权为自己出气,其它媒体出于同行意气帮腔,都有违媒体规范。
南京网友“愺嚤浃”说,目前为止已经很公平公正了:“中华女”违章被处罚,女记者口不择言被掌嘴,“中华女”动手打人被拘留……一切都是如此的合情合理,请不要再兴风作浪。
网友“王贵山、邹荣然”总结式地说,该发生的已经发生,怒骂殴打女记者的“中华女”已被贵阳警方治安拘留,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怒骂殴打女记者尽管心中委屈,但也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提问方式。“中华女”事件给予所有从事新闻工作人员警示:认真学习,全面提升业务素质,“中华女”可能才不打不骂你。
《晶报》作者何龙撰文指出,“因为女记者的一个有问题的问题让错误的主角淡出,就像有人在抓小偷时言行失当,人们因为这个失当把他团团围住吐以唾沫,而小偷却悄悄地逃出人们的视线……”,“我们更应该把理性当作梦中情人来追求。听任情绪信马由缰,盲从毁誉主次倒置,其最终结果将是助纣为虐。”。
B 律师:别戴着有色眼镜去折射事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这个事件,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女司机该不该违章、应不应打人,打人的法律后果,打人后哪些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女记者,工作方式有哪些需要改进;媒体该怎样更公正、真实、透明度。如果大家能更多地从事实本身来关注、来监督、来建议,就不会一味纠结于“香车美女”、职业差别、财富多少等话题了。
就这个事件,网友众说纷纭,网络上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都有,当然其中也不乏一些真正冷静、宽容、公正的评论。
通过一系列新闻报道与网友评论,我们发现,言论是自由的,思想是自由的,不同的生活状态、生活观念产生的社会理念,都是自由的。媒体同时也给广大的民众提供了一个监督的平台,甚至包括很多怀疑、指责、批判媒体自身的舆论,都是由媒体本身这个平台提供和实现的。不管怎样,这是一种社会参与力量的壮大,也是媒体本身提供的一种供民众参与、监督、批评(包括批评自己)的一种进步。
我们只有让自己在面对社会事件时,抱着客观、公正、宽容的心态,正确的看待事实,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才能够让法治的概念,走进民众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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