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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初中生下校车摔伤脾脏 学校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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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4-1 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普遍使用,校车伤害事故案件时有发生。
日前,本市某初一女生小青(化名)乘坐校车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学生家长不满校车上未配备护车员,也未即时采取救治手段,要求学校及校车租赁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近22万元。日前,此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最终受伤学生获赔6.5万元。
下车摔倒受伤
2009年3月3日,读初一的小青和往常一样,乘坐校车回家。到站后,小青准备下车,当走到校车最下一级阶梯时,她突然摔倒,身体直接碰撞到站台街沿石板上。小青站起来后觉得肚子隐隐作痛,但没作声,用手捂着肚子走回了家。
当天晚上,小青觉得疼痛难忍,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市六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脾脏下部破裂,伴活动性出血,并行脾脏切除术。小青父母为此将学校及校车租赁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人民币22万元。
学校连带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于她自身的疏忽导致其受伤是直接原因,但鉴于学校及校车租赁公司在管理上也确有不足之处,所以判决学校及校车租赁公司赔偿小青3.6万余元。小青不服,又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一中院认为,小青已近13周岁,应当知道在下车时,将拉杆箱书包后置容易使身体失去平衡而受伤,所以小青自身过错是导致她受伤的直接原因。但作为校车租赁公司,应负有比一般社会车辆更高的注意义务,况且在与学校的租车合同中也注明,需派护车员,虽然没有安排护车员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增加了事发几率,所以校车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也不能免除校车管理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共识:校车租赁公司及学校赔偿小青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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