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5133|回复: 0

[国际之声] 出租房冬季室温仅有12℃房东被判退还房租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351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4-5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冬季来临时,房客崔女士发现出租房的暖气供暖后室温仅为12℃左右,无法正常生活,于是将房东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房租并赔偿损失。
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判决认定室温不达标已影响到崔女士正常居住,判令房东退还崔女士剩余租金及房屋押金2万元。
2009年8月,崔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在西城区某小区承租了一套房屋,合同租期为11个月,月租金为2500元。
崔女士说,进入供暖季后,房屋内早晚温度只有12℃左右,中午温度大约14℃左右,厨房温度为零,无法正常生活。崔女士遂将房东巩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退还2010年1月至7月的房屋租金17500元、押金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损失2500元。
巩女士辩称,2009年10月她已经为这处房屋交纳了供暖费1221元,不存在违约行为。巩女士认为,双方并未对室内温度进行任何约定,也未约定室内温度过低将视为严重影响原告安全及健康。因此房客崔女士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
西城法院判决认为,房东巩女士将房屋出租给崔女士居住,就应该保证房屋能够正常居住使用。经法院现场勘验,室内温度为14℃。双方就解决供暖事宜协商未果后,巩女士未能对此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已影响了崔女士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房东巩女士应退还崔女士的剩余租金及房屋押金。
专家说法
物权法专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邬锦梅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房屋的用途是居住,应当符合基本居住条件。
在本案中,房东巩女士提供的房屋没有达到冬季北京市供暖最低温度要求,不适宜居住,也就是房主提供的房产不符合居住的用途,作为房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房东还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东平生活网http://www.dongpingren.com/
如今许多出租房的室温都不达标,甚至没有供暖设施,房客往往需要自己供暖,这是否意味着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退租,或者要求房主承担取暖费用?
对于这一问题,邬锦梅律师表示,对于出租房室温达不到标准,甚至没有暖气的情况,如果房东不采取采暖措施,房客有权解除合同。鉴于临时租房也很麻烦,建议房客可以通知房东要求提供电暖器,由房东支付电费,尽可能解决室温问题;如果房东不同意,也可自行按照通常方式采暖,要求房东承担因此带来的费用。
对于已经缴纳暖气费的房东,因供暖公司供暖不达标导致了房东的损失,房东可以基于与供暖公司形成的供暖合同,要求供暖公司承担其损失。
赞赏是对作者鼓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fastpost

关于我们|业务合作|删帖与申诉|手机版|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简洁浏览|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东平生活网   联系电话:0538-2820087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66684567@qq.com 举报电话:0538-2820085

泰安大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东平生活网|泰安房产网|东平房产网|东平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00499 |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02号

Copyright © 2009 - 2022 www.dongpingren.com All Right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12026140号-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