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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货车撞死三人 “幕后车主”是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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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4-16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约两年前,南宁市吴圩镇附近的国道322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整车不合格”的重型厢式货车将正在路边行走的3名女子撞死。后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货车司机黄某及车主曾某负全责,并支付死者家属相应的赔偿金。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至今除了拿到少部分赔偿外,大部分赔偿仍没着落。
3名死者家属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其中一名死者家属韦某辗转委托“私家侦探”追查被告的财产。“私家侦探”介入后,查出了车主曾某的财产状况。不过,曾某认为自己很“冤枉”,说他只是名义上的车主,肇事货车的产权实际上属于防城港市一名人大代表。
今年4月12日,韦某将新线索和证据递交给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后,被拖了一年多的执行终于有了一线希望。
案件回放:
事发突然,三女工路边被撞死
今年4月15日,记者见到了其中一名死者罗某的未婚同居“丈夫”韦某。韦某来自武鸣县两江镇一个偏远的山村。他说,2000年,罗某离开凌云县,来到武鸣县与他共同生活,并生育有一个儿子阿龙。由于经济困难,罗某便到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一带的编织袋厂打工。
2008年5月23日清晨6时许,罗某和另两名女工友沿着国道322线路肩由吴圩往南宁市区方向步行。当3人行至国道322线803公里+400米处时,被身后开来的一辆车牌号为桂P30089的重型厢式货车撞上身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检测认定,司机黄某驾驶的这辆重型厢式货车整车不合格,即该车的制动、前照灯、喇叭声级不合格,且黄某未按规定分道通行,已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全部责任,罗某等3人不负责任。
罗某等3名死者的家属,为此将该肇事货车的司机黄某和车主曾某告上法庭。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曾某对3名死者的家属分别作出相应赔偿,黄某对赔偿负连带责任。此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未作出上诉。
据韦某介绍,法院一审判决曾某、黄某赔偿罗某的儿子阿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5万多元。作为阿龙的监护人,他最初通过交警部门领到黄某支付的1万元赔偿金,让罗某入土为安。但法院判决后,曾某、黄某再也未作出赔偿。
案情发展:
执行颇难,死者家属求助“私家侦探”
“我们3名死者的家属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只知道肇事货车的车主曾某和司机黄某都是上思县人,从来没见过对方。”韦某说,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只好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曾某、黄某作出赔偿。但一年多来,“也没见有何下文”。后来,韦某通过在南宁市法院系统的一名老乡,辗转找到了南宁市一家经济调查公司寻求帮助。
“我们接手后,发现韦某家很穷, 他和死者罗某的儿子阿龙还在上小学,家里经济很困难。”这家经济调查公司工作人员说,经考虑再三,公司决定不收取韦某的佣金,为韦某追查肇事车主曾某等被告的可执行财产。
这名工作人员还说,今年2月上旬,他与曾某通电话后,对方起初答应支付剩余的赔偿金,后来又说没有钱,推赖到“幕后老板”江某的身上。后来,曾某还给调查公司邮寄了一些书面证据,证明自己“很冤枉,是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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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记者见到了其中一份曾某与江某于2007年3月中旬签订的一份协议。曾某称,当时江某任广西某糖业公司总经理,江某说不好以自己的名义给4辆大货车入户,担心影响不好,希望以曾某的名义入户。曾某见对方是公司领导,虽然“自己没得什么好处”,但也不好推脱。后来,该协议约定江某所有权的桂P30089等4辆大货车以曾某名义办理登记入户进行经营运输,还约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江某承担。
“连司机黄某都是江某请的。”曾某说,2008年5月23日,桂P30089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事故后,法院开庭审理时他没有出庭,也一时找不到与江某签订的这份协议提交给法官。法院判决生效后,2009年6月10日,江某写下一纸证明给曾某,让曾交给南宁市江南区和上思县两地法院,请求法院直接找江某协商有关的赔偿事宜。
据了解,今年2月10日,江某向江南区法院支付了6000元给3名死者家属。后来,这家经济调查公司多次联系江某赔偿时,江某却态度强硬,不再愿意赔偿。
调查公司只好再回头追查曾某的可执行财产状况,查到曾某在上思县有一块土地,以及一套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子。今年4月12日下午,经济调查公司工作人员和韦某将这些新线索和证据,提交给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执行局。
最新情况:
有新证据,执行赔偿终现一线希望
此案为何判决生效一年多,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事宜没有到位?
据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刘法官介绍,该院于2009年1月22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后,曾要求韦某等死者家属在收到通知书起的3个月内如实向法院提供曾某、黄某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期间韦某等死者家属没能做到。与此同时,该法院还委托上思县法院查实曾某、黄某的财产情况等相关执行事宜,但也一直没见上思县法院方面的反馈。
刘法官说,今年4月12日下午,其中一名死者罗某的家属韦某委托一家经济调查公司收集到的有关曾某的财产,以及曾某与挂靠人江某的协议等新线索和证据后,从法律程序上说,此案的最终赔偿可有两种渠道:一是死者家属重新向法院补齐曾某与挂靠人江某的协议等新线索和证据,请求将江某一并列为被告,判决生效后,执行局可将江某直接列为被执行人;二是法院执行局尽快找到曾某、江某二人,要求二人协商对3名死者家属作出赔偿,同时根据韦某和经济调查公司提供的最新线索,对曾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月15日下午,记者从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等多方渠道获悉,江某前几年曾任位于上思县的广西某糖业公司的总经理,从2006年10月当选防城港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当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江某电话,但均提示“已关机”。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信访科一位负责人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他知道江某这人,但不清楚江某以他人名义为自己的大货车入户运营,以及一辆货车出交通事故等事情。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李姓工作人员从记者处得知江某是这起交通事故肇事货车的真正“幕后老板”后,表示将把情况反馈到有关部门负责人,尽可能配合法院等有关部门工作,让3名死者的家属尽快领到未支付的大部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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