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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主人因所养3条狗咬死男童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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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4-16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家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此获刑。日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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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家3只狗因未办理养犬证,寄养在六犋牛村女儿闲置的空屋中,康某每天骑电动车过去给狗喂食。去年11月26日,因电动车出故障,康某没有及时喂狗,3只饿狗挣脱狗链在村中游荡时,对村民进行攻击。小伟因为年幼跑不快,惨遭撕咬致死。据了解,拴狗链一直不太牢固,之前也多次发生过狗挣脱链锁咬伤邻居家畜禽的情况,但是康某既没有更换新狗链,也没有加以重视,导致惨剧发生。
事发后,狗主人康某被警方刑拘,在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捕的过程中,康某主动赔偿遇害人家属30万元。赛罕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韩玉东解释说:“对康某追究刑事责任有两条理由:首先是因为案件的后果恶劣,造成1人死亡;其次,这几条狗属于‘惯犯’,多次咬伤邻居家畜禽,并经常追咬村民。狗的主人在明知道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的情况下,有能力预见到狗会咬伤他人,但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这种危害结果的侵害对象是无法预料和不特定的,尽管康某的行为只危及了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但危害的也是公共安全。由于康某对被害人积极赔付,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属于从轻情节,因此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他说:“在《民法通则》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对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有明确规定,无论动物饲养者是否有过错,仅就结果而言,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大多本着自愿原则在经济赔偿上达成协议。该案中唐某被判处刑罚,这在国内实属先例。近年来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养犬规范性文件,但无牌证犬仍大量存在。部分养狗人对养狗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一旦发生了狗咬人事件,受害人多是自认倒霉,狗主人则多数认错赔偿了事,处罚力度不够大。该案判决对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警示和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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