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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闪离夫妻争房产上公堂 妻子称两家出钱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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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红和小赵在婚姻介绍所相识3个月后结婚,婚后半年却对簿公堂,在离婚诉讼中就房产所有权发生争执。日前,本市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妻子小红要求将房产变更在双方名下的诉请不予支持。
  小赵和小红均为河西区某婚姻介绍所登记会员。2009年2月,两人在该婚姻介绍所相识,一见倾心,3个月后步入婚姻殿堂。半年后,双方因离婚诉讼对簿公堂,就房产所有权发生争执。
  原告妻子小红称,房子是在他们登记结婚半个月后买的,其母亲给了小赵28万元,小赵家则出了21万元,但当时并未留下字据。此外,贷款的20万元也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故诉请法院,将房屋产权由小赵一人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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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小赵则对小红的说法给予全盘否定。小赵称,这套房子是他父母全部出资购买的,与小红结婚时双方父母并不知情,他们是各自偷取户口簿办理的结婚登记。直到半年后父母才得知他们登记结婚了,而小红的父母快一年才得知。当时,他的父母曾让他做财产公证,证明这房子是他个人所有,但小红不同意,由于马上要举行婚礼,自己也就没再坚持做财产公证。现小红起诉离婚要求分房产是没有道理的,房子是父母给他个人买的,所有权也属他个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而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被告小赵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还贷的事实。而小红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其父母出资,其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没能提供房屋是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证据。从已有证据来看,房屋出资款也不能认定是小赵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故对于小红提出房产登记从小赵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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