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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深圳公司剽窃导航地图被判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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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4-25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份电子导航地图连错别字、不规范用语都如出一辙,法院据此判决违法生产商构成对电子导航地图的抄袭和剽窃,判其赔偿产权人百万元损失及82万余元合理维权费用。昨日,广东省高院公开发布2009年度广东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电子导航地图剽窃、盲公饼、LV等知名品牌诉侵权等案例一一上榜。
据介绍,去年广东法院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新收案件数达6144件,同比增长38.78%,占全国1/5,连续六年位居全国第一。从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来看:新收案件1246件,同比增长逾八成,审结案件同比增长一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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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剽窃导航地图错字都一样
据介绍,北京万方公司于2005年5月获得国家测绘资质证书,拥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其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于2006年8月获得审批通过。深圳凯立德公司于2005年6月取得国家测绘资质证书,其生产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62城市)》(以下简称“362图”)于2007年2月获得审批通过。
北京万方公司诉称,经比对认为凯立德公司生产的“362图”抄袭了自己的“道道通”地图。法院通过比对,发现两者存在个别字误相同、不规范简称相同等十二个相同点,因此认定凯立德公司“362图”抄袭、剽窃了万方公司第四版“道道通”地图,判决凯立德公司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万方公司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21870元。
据悉,这是广东法院受理的首起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二:LV状告钟表商侵权被驳
据介绍,LV公司诉称广东时间廊生产的一款手表上的花形装饰图案,与其经典的“四花瓣”图形商标标识相同,以此诉称时间廊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LV”字母组合图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并无证据证明“四花瓣”图形商标用于手表上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经对比,被控侵权的手表上花形装饰图案与“四花瓣”并不相同,被控侵权手表上使用的图案花纹仅起装饰作用,而非作商标标识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使用该图案。商标上的花纹不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对该手表的来源产生混淆,遂终审改判驳回LV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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