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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吉林省高考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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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高考舞弊、失职渎职、违反考纪行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日前,专门针对高考违纪行为制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在吉林省首次出台实施。它不仅为高考舞弊行为处罚确立了明确依据,更对考生、所有工作人员及责任者拉起一道红色警示线。
这一办法由吉林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内容规定明确具体。责任追究对象包括考点、考场相关人员,考试机构人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工信、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以上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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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在今后吉林省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一旦发现任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其他有关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今年高考期间,省纪委监察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选派1000多名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各考点进行全程监督,重点严把“五关”:一是“入口关”,指定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考务检测人员,逐个对考生进行电子扫描、金属探测检查,严防带入作弊工具;二是“监考关”,监督考点负责人组织实施监考情况,对监考老师不负责任等违规行为处理情况,会同教育部门监督电子监控巡查系统是否有效对考试全过程现场摄录监控;三是“巡查关”,会同教育部门成立考场巡查组,对考场进行固定和流动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四是“打压关”,配合公安、工信部门充分发挥科技设备监测的功能作用,及时覆盖、打压、干扰非法信号传输;五是“查处关”,对违法乱纪问题严肃处理,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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