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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河南省高院:四大主观原因造成赵作海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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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20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即日起,省高院机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然后在全省法院开展讨论。据该院总结,四大主观原因造成赵作海错案。
  5月19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院党组成员和有关庭室负责人围绕赵作海错案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大家一致认为,出现赵作海错案的主观原因,一是司法理念偏差,为民意识不强;二是责任心较差,工作作风浮漂;三是只注重相互配合,忽视了相互监督;四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不力。赵作海案件的教训是沉痛的,错判给赵作海本人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给法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该进行深刻反思和总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法院,错案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很大损失,认真进行反省和反思是非常必要的。刑事审判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刑事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权力大,责任更大,使命神圣。要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个反面教材,从中汲取教训,主要从法院自身查找原因,制定改进各项审判工作的措施,为国家和人民把好关、用好权,坚决杜绝错案的发生。 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释放,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共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和生活困难补助65万元。同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商丘中院一审办案情况和省院复核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划分了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5月14日,一审案件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等待处理;5月19日,省高院复核赵作海案件的主审法官胡烨调离审判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接受培训,等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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