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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老太37年前购房手续合法有效 360元买四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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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2日,记者从四川眉山市房管部门获悉,家住眉山城区的80岁老太常淑文找到房管部门,出示了一份37年前的房屋买卖的契本契,经过鉴定老太的房契合法有效,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眉山市东坡区苏祠街道白虎滩社区常淑文家的四间瓦房,现在面临征地拆迁。常淑文说,这四间瓦房本来是一个地主的,新中国成立后,房屋收归国有,拿来做白虎大队的公房。后来包括白虎在内的四个村子合并了,这四间房被作为幼儿园的校舍。不久后幼儿园停办了,白虎大队建议常家买了做民房,于是常家联系到了拥有处理权的县财税局,与财税局签下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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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常淑文家中看到,两张单据中,一张是契本契,一张是契税票。契本契显示“新业主”是常淑文,“原业主”叫田淑良。契本契显示上写着,1973年,常淑文共花了“叁佰陆拾元”买下了当时坐落在“眉山县崇礼公社”的四间瓦房,并交了契税“贰拾壹元玖角”。契约单据上的印章为“四川省眉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时间是“公元一九七三年十月十三日”;契税票上的印章有两个,分别为“四川省眉山县财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县支行”,时间是1973年10月13日。
  “我们那个时候只签有契约,根本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现在拆迁补偿却需要这些东西。”常淑文说,“那个时候连房管局和国土局都没有,连补办都没地方,我怎么可能有?”
  “这是张契约,非常有用!”眉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所副所长甘晓琳说,“这是关键手续之一,但仅凭这个还办不到房产证。”这张与眉山县革命委员会所签的契约是整个房屋买卖的中间环节。“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依照以前的一些经验来看,即便她没得现在的土地使用证,如果有当年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土地批复或者证明,我们也会给她办理。”
  甘晓琳告诉记者,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通常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即便最后常淑文老人找不到其他证明材料,这份契约也是合法有效的。仅凭此还办不到房产证,还要具体调查后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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