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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河南省法院将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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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将今年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以后,每年的这一天,这个省的各级法院都要组织广大干警围绕这起案件深刻反思,结合各自实际查找漏洞,确保所办的每一起案件,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不出现差错,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裳,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4月30日,失踪多年的赵振裳回到柘城县家中。5月9日,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被舆论媒体持续关注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已经受到了严重损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是短时期内无法挽回的,教训十分惨痛,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总结。我认为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责任还是在我们法院,是我们的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他分析说,司法理念不端、责任意识不强、办案水平不高和监督制约不力四方面原因导致赵作海错案的发生。其中,归根到底是司法理念出现了偏差,没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没有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从即日起,河南省法院系统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根据要求,全省法官将在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在强化责任意识上下工夫,在提高执法水平上下工夫,在加强监督制约上下工夫,在进一步检查整改上下工夫。今后,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要先上庭里审判长联席会研究,再上审委会研究;对下级法院提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还重审。
各级法院将结合正在开展的“万起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下“四类案件”开展彻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这四类案件是:法院拟作无罪判决,而有关机关不同意,致使被告人长期羁押、久拖不决的案件;经协调已作“降格”处理,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仍以无罪为由长期申诉不止的案件;当事人翻供、反映刑讯逼供、喊冤的案件;其他当事人以没有作案为由长期申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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