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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河南规定旅游投诉有效期为90天 过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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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6-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旅游部门获悉,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文件,从7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其中旅游投诉有效期按90天执行,一旦接到投诉,质检部门需在5日内作出处理。
据悉,新出台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比原来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多了30天的投诉有效期。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同时,从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新《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还就旅游投诉中一些环节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如“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又比如“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据业内人士表示,有了这样比较明确的投诉流程和时限,将使投诉处理过程变得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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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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