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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浙江规定县委书记离职前3个月不准突击提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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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近日针对市、县委书记选人用人行为出台规范,明确规定五“不准”纪律,包括:不准在明确离任时以及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三个月内“突击”调整、提拔干部,不准在集体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时“一锤定音”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等。这是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之一。
据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对用人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市县委书记应召集副书记、分管组织及纪检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拟任免人选方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纪检机关提出否决的人选,市县委书记不得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
按照这一规定,市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方面,要遵守五“不准”纪律:不准在机构变动、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不准在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三个月内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订干部调整动议方案。不准干预组织部门正常民主推荐、考察工作。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准压制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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