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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男子赠送前女方30万财物 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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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恋爱期间,方先生赠与闫女士共计30余万元财物,分手后,方先生将闫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物。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方先生同意全部物品均归闫女士所有,由闫女士给付方先生6.3万。
2007年,方先生与在航空公司工作的空姐闫女士相识,两人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闫女士提出分手,结束两人恋爱关系。方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与闫女士相识不久就与其同居生活,先后花2.2万元帮闫女士装修房子,并为结婚做准备,先后给闫女士购买了卡蒂亚、劳力士手表、卡蒂亚戒指及家具、电器、化妆品等高档用品,还为闫女士交了供暖费;闫女士的母亲还从自己处借走2万元,并为闫女士出资5万元买车。方先生认为,两人恋爱期间送给闫女士的财物是为结婚而赠送的彩礼,不是无条件的赠与,他要求闫女士归还欠款及为婚姻准备的财产共计30余万元,并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闫女士表示,同意返还方先生给的橱柜、鞋柜等家具,不同意返还其他物品。一审经审理判决闫女士将橱柜、鞋柜等家具返还方先生外,驳回了方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详细询问,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核查。认为目前法律只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案件中闫女士向方先生索取的大量财物并不属于彩礼性质。通过分析案情和法理,承办人认为调解无疑是解决本案实现公平的最佳途径。基于此,承办法官多次传唤当事人到庭询问,经过细致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恋爱期间,方先生赠与闫女士的全部物品均归闫女士所有,支付的全部花费均不要求返还;放弃对闫女士的两万元债权;闫女士给付方先生6.3万”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尚未或正处在谈婚论嫁的年轻人,青年男女相处赠送贵重财物应当慎重,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应慎重,否则产生纠纷后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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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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