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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山东推行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 赔偿不低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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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公布。校方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450万元的标准。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本着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山东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
  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为每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24时止,期满续保。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特色服务等通过招标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450万元的标准。各县(市)区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在秋季开学前,部署所属学校新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事宜,并协助承保机构将《投保单》发放到学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学校有人员变动、名称和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学校应及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书面保全申请,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应督促承保机构在接到学校保全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
  学校或学生家长对承保机构的理赔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处理索赔事务;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
  依据相关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或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校外活动是指春游、夏令营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因学校疏忽或者过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普通伤害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事故赔偿:除了普通伤害事故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死亡事故赔偿:除了普通伤害事故赔偿项目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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