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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河南马庄煤矿事故7名责任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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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8-2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造成18人死亡、3人失踪的济源市克井镇马庄煤矿2008年“1029”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一审宣判,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3年不等。
  据济源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范红海介绍,2009年8月24日,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庄煤矿事故7名责任人提起公诉。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7日,马庄煤矿按照济源市政府要求停止生产。10月17日,济源市有关部门批准马庄煤矿维修与技改有关的巷道,维修时间为6天。6天后,该矿没有再次申请进行维修,煤矿投资人兼矿长范旭营、安全矿长范营柱、生产负责人王小庄在没有对该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对矿井进行探水检查的情况下,私自组织工人下井在非技改区掘进生产。10月29日,非技改生产区当班包工队队长姚卫东违规指挥27名工人冒险进行生产掘进和维修作业。19时10分许发生透水事故,致使18人死亡、3人失踪。
  案发后,煤矿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22万元至30.5万元不等,并履行完毕。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庄煤矿在申请维修期限到期后,没有再次申请维修,按照济源市政府的要求,应停止一切井下活动。被告人范旭营、范营柱、王小庄、姚卫东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排工人在非维修期间及非技改区冒险进行生产掘进和维修作业;被告人牛军委不具有探水员资格,却在煤矿担任探水员,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探水时所打的钻孔深度不够;被告人郎运动、王同宽作为马庄煤矿的生产矿长、技术矿长,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有名无实。因各被告人的行为最终造成透水事故的发生,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判处范旭营、范营柱、王小庄有期徒刑6年;判处姚卫东、牛军委有期徒刑3年;判处郎运动、王同宽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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