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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四川一男子诈骗60余万数罪并罚一审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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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2日从四川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一宗合同诈骗、诈骗案,依法对被告人林昌远(男,43岁,四川省隆昌县人)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1992年8月4日,被告人林昌远因盗窃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8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昌远采取虚构自己拥有内江市东兴区高桥镇玲红橡胶厂产权并有大量废旧钢铁要出卖的事实欺骗郑某、赖某,与二人达成购销废旧钢铁协议。后分三次共骗得郑某、赖某给付的货物预付款65万元。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人林昌远遂于2008年6月至7月退还了被害人郑某、赖某35万元本金及3.3万元利息。2008年10月,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林昌远的亲属于将余款30万元退还了被害人。
2008年,被告人林昌远以购买黄家镇炭黑厂设备为由,通过将伪造的四川省石油管理局蜀南气矿隆昌炭黑厂机械设备评估书、中标告知书向被害人出示以骗取信任的方式,分别于6月13日,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14万元;7月3日,向林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5万元;4月25日、4月28日,向陈某出具借条二份,借款6万元和3万元,因二人之前尚有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借款7万元。被告人林昌远在案发前仅以红利形式向被害人陈某支付6600元,其余款项在三被害人发现中标文书等材料均为虚假后多次催收,至今未仍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昌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郑某、赖某货款26.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林昌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中标文书等手段骗取李某、林某、陈某现金25.3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昌远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依法数罪并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退清了郑某、赖某的款项,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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