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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学校收费需提前发放“明白纸” 山东严禁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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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8-2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新学年开学在即,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将紧盯秋季开学教育收费行为,对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等涉及教育收费行为的单位进行收费检查,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根据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取消借读费后,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省教育部门将重点检查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已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以任何形式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教师用自己指定的教辅材料作为上课或课后作业的重要辅助教材,造成强行或变相强行征订等的违规行为都将受到重点检查。
  学校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都必须提前向家长发放“明白纸”,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做到每一项收费都公开、透明、有根有据。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坚决禁止先收费后录取行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各地、各高校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收费行为,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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