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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买家乐福9样商品4样过期 顾客投诉反遭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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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9-24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9日市民曹先生打来热线称,在山东路家乐福超市买到4种“已过期”产品,前去讨说法,却被超市工作人员误以为,自己是从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过期产品,故意栽赃,还说要报警,这让曹先生很生气。对此,家乐福超市称整件事只是个误会,从没说过“威胁顾客的话”。
家乐福里买9件商品4件过期
“过期一个月了还在卖?”9月16日曹先生在家乐福购买了9件商品,回家正准备吃金麻饼时,看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8月21日,保质期是12个月,这才发现自己买了过期产品。曹先生赶忙把其他商品的日期都看了一边,惊讶的是“9种商品4种已过期。”
超市讨说法遭“报警”威胁
当晚21点左右,曹先生带着小票、商品再次来到超市服务台退换商品,并希望超市给个说法。“买到这么多过期产品?我们是可以报警的!”曹先生告诉记者,超市工作人员仔细核对商品日期后,不仅没给曹先生任何解释和退换商品,反而怀疑是他从不正常渠道买这么多过期商品,还说要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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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会故意买过期产品来骗超市呢?”曹先生无奈的说道,对于超市不但卖过期商品给顾客,还不信任顾客,他表示,超市这种做法实在是“太不地道了”。
超市:否认威胁一说
20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山东路家乐福客服部的温主任,她说:“店内值班经理代表的是整个家乐福,不是他个人,是不会随意说“威胁顾客”的话。”对于顾客所说,温主任否定了这一说法。同时还强调说,家乐福是一家对顾客、员工负责任的企业,既然顾客提出这一说法,我们也会抓紧时间把这件事核实清楚。
律师:证据充足可要求超市赔礼道歉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赵善伍律师,他认为,如果消费者所说属实,超市员工的做法是对顾客人格的一种侮辱,对名誉造成了损害。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顾客可以要求超市员工在同等影响范围,对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半岛都市报 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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