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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山东:机构编制违规违纪 领导人员可被"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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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对山东省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编办主任焦连合介绍,近几年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地方和部门机构编制法规纪律意识淡漠,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或提高内设机构规格、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依然存在,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有必要制定符合山东省实际的监督检查办法,以进一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山东省在办法中规定,山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团组织、其他组织)都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检查事项包括: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党政群机关机构限额、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受理和查处情况;机构编制统计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办法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省、设区的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年度工作考核。对考核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提出改进要求,督促落实;对考核发现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限期纠正。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处理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可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责任,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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