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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青岛工亡补助金上涨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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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3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报讯 从明天起,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岛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从12万元提高到34.35万元,还有六类人群被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参保人数已增加到206.7万人,参保单位也增加到了6万户。
  工伤待遇累计发放7.93亿元
  据了解,我市从1995年就启动了工伤保险工作,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参保人数从58.9万人增至206.7万人,增长了2.5倍。参保单位由2003年底的1.6万户增加到目前的6万户。2004年至今,有48369人享受工伤待遇,共支付待遇7.93亿元。全市企业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839元,增长到目前的17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392元,增长到目前的774元。
  六类人群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据了解,新条例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从明天起这些单位需参加工伤保险。我市现行政策已将上述职业人群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障范围。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条例将职工因工死亡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条例按照供养亲属的人数,平均每人补偿12万元左右。而根据新条例,如按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那么这一补偿标准将达到34.35万元,如果按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11年度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会增加,接近原来补偿标准的3倍。 (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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