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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职工"五险"今年全市统一 实现市级统筹(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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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保职工生了病可以到全市任何一所定点医院看病,全市十二区市工伤统一鉴定……这些参保职工盼望已久的事情,在今年都将成为现实。1月4日记者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开始 ,青岛市十二个区、市企业职工的医疗 、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制度都要实现统筹,加上之前早已实现市级统筹的养老保险 ,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从今年开始全面实现市级统筹。
  ■现状
  异地就医,先垫付才能报销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解决异地医保难的问题,各地医保都推行了选择异地定点医院治病,回户籍地报销的异地就医报销政策,而本市七区也早已实行异地就医政策。其中异地是指不同的统筹地区,目前青岛本市七区属于一个统筹地区,而五市则单独进行医保基金统筹。
  根据规定,本市七区的参保职工在异地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先自己垫付。“如在本市七区参保的职工,一般只能选择七区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如果必须要转到外地就诊,原则上也要向高一级地区医院就诊,而不能去五市。如果在五市生活或者出差,突然发病需要住院,病种也要在异地急诊病种范围内,否则也无法报销。”市人社局一位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外地医疗机构中就医的本市参保人,需要先由自己垫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回到青岛后再拿着相关材料去医保部门报销。
  ■喜讯
  今年到全市医院看病报销方便了
  对于目前因七区五市统筹不同,看病不方便的情况,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这一情况在今年将彻底消失。根据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1年开始,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将实现市级统筹,也就是全市医保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
  “目前这个文件已经下发,但具体实施起来还需要一些时间。现在正在为五市的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卡。”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除了医疗保险要求2011年开始市级统筹外,按照《关于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也要从2011年开始实行市级统筹,加上之前早已经实现市级统筹的养老保险,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从今年开始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即统一各项保险的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利好
  全市社保成“一家”,集中应对风险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意思其实就是全市社会保险统一管理,成了一家。”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青岛市已经初步建立和完善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由于现行管理模式不统一,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制度一直实行五市自行统筹,使本市职工不能平等享受社会成果。“比如,目前五市的医疗保险,使用各自的基金管理系统,而且结算方式不统一,五市群众到市区看病,必须先由个人垫付再回到五市报销,手续繁琐,而且待遇水平明显低于市内七区。此外,七区和五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上的分割,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资源的作用,不利于满足群众便捷高效的就医需求。青岛市实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后,从2011年开始,就可以解决全市职工群众的保障待遇不均衡问题。”
  除此之外,市级统筹还将提高社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市在实施市级统筹过程中,将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青岛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及待遇支付标准。
  ■政策
  医保:五市职工将有“医保卡”
  根据要求,各区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及全市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及报销标准等,统一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在统一缴费标准方面,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驻五市用人单位2012年按照7%,2013年按照8%的比例缴纳,2014年全市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仍按照2% 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以及覆盖全市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对五市社会保障卡的改造,尽快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
  生育:参保女职工享同样待遇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国家、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统一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标准结算。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此外,本市将制定全市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并计划建设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面实现与生育医疗机构的联网结算和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
  失业:建立支付备用金制度
  实行市级统筹后,对于涉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统一规范相关制度和政策。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 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 缴纳。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审批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各区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费用。
  同时,建立支付备用金制度。统筹后,市内四区及五市三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失业保险预算2个月的支出数额核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付金,并将备付金转入各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工伤:全市工伤认定将统一组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的标准,统一参保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差别费率,即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1.6%。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3%。
  同时,规定全市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市人社部门受理、调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其他五市三区的工伤认定,暂按现行管理模式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五市三区旧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以及工伤康复评定等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组织 。记者 高亮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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