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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济南发首批“限制高消费令”“老赖”乘飞机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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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27日从济南历城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本周发出首批10个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其中包括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等9个被执行人公司和1个被执行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自10月1日实施以来,济南市发出的首批“限高令”。
  据了解,济南含章印务有限公司在历城法院有30余起执行案件,其中一起就涉及93位申请人,执行金额达68万余元。日前,历城法院向该公司负责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根据该指令,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有以下以单位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据了解,对于10个被限制高消费的“老赖”,历城法院将利用法院滚动电子屏向社会公示,同时欢迎群众对“老赖”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被执行人如果出现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法院将依据民诉法规定,给予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主要会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就会考虑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济南历城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发出限制令的目的,就是为了震慑“老赖”们,迫使他们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宋晓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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