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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烟台规定每月前23天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检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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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广网济南2月24日消息 (记者柴安东 刘茗蔚)山东省烟台市在近日召开的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会议上提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到企业检查。
  地方部门检查应接不暇,一拨接着一拨,前脚走后脚又来了,象这样的烦恼,在烟台恐要消失。根据烟台将首次实行的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每月1—23日为企业生产宁静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到企业检查。
  其他时间到企业检查,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备案,持法制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另据介绍,目前在烟台,个别部门变相收费的现象依旧存在,今年,烟台市将清理规范收费行为,除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设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收费标准如果有上下限,一律按照下限收取,编制和公开《涉企收费指南》,发给相关企业,实行阳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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