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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之声] 泰安持枪杀警案被告人刘建军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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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3-1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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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群众自发哀悼殉职的警务人员(1月5日摄)。

2011年14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安“1·04”持枪杀人案和德州“12·29”案的两名被告人,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案情回顾:1月4日上午山东泰安发生持枪袭警事件

据了解,被告人刘建军,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该被告人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刑罚。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泰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建民,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德州市联通公司内退职工,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2011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2011年3月2日,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预谋后报复行凶,刘建民用电动车将刘建军带至现场附近,由刘建军持刀捅刺被害人窦广东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建军杀人后潜逃回家,为抗拒抓捕伙同其兄刘鲁民(已死亡)用双管************、砍刀等作案工具当场枪击、捅刺办案民警,致3人死亡,1人轻伤。后在逃跑过程中,二人持枪、刀等作案工具劫持车辆继续行凶,致民警和群众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微伤,多部车辆受损,损毁财物价值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建军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告人刘建军、刘建民违反************管理规定,长期在家中存放************、弹药,且被告人刘建军持枪行凶,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军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刘建民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9日凌晨,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德州实华公司工人窦广东在自家门口被害。2011年1月4日11时20分许,泰安市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件,造成3位民警和1位协勤不幸殉职。两名犯罪嫌疑人中,刘建军被抓获,刘鲁民开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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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3-1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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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3-1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咬狗  当警匪利益不均的时候就这样  没一个、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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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3-17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猫 发表于 2011-3-16 08:33
狗咬狗  当警匪利益不均的时候就这样  没一个、好东西

这样的话是你说的吗?真替你感到悲哀。生活网团队里有你这样的人,真不知道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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