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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杂谈] 换妻:是刺激还是道德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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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换偶”现象引发的广泛争论,恰恰说明了今天社会越来越强的包容性。而这包容性的存在,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2006年,吉林省白城市有人在互联网上创建了“白城夫妻交流俱乐部”的网站。人们看到,网站在围绕着“性”展开,甚至在分析了一通诸如“男人寻花问柳,女人997wyt.com。所能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由于罪名认定的严格程序性和性淫乱问题的难以界定,很难对号入座。
  女民警“换偶”遭辞退
  夫妻“换偶”,对于地处关中腹地的陕西礼泉县来说,这个名词尤为生僻。
  2006年10月24日,礼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位姓苏的女民警受邀凤凰网《性情解码》栏目“换偶”专题的嘉宾,她将这一信息告诉了众多同事。在网上视频播出的当天,同事们纷纷上网--苏某不但谈到她创办了一个以换偶为内容的专业网站“夫妻吧”,还大谈自己的换偶经历。
  网名“一枝独秀”的苏某担任换偶网站“夫妻吧”副站长,她说,“夫妻交友在于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然后增进夫妻感情。从内容上说有两个层次,第一是情感交流,比如说一些家庭可以郊游、就家庭孩子等话题进行交流,并不单单是身体的交流。感情增进到一定程度之后才有可能发生性交换。”苏某不认同换偶的概念,而用“夫妻交友”替代。
  苏某承认交换过两个性伴侣。她本人29岁,结婚6年了,有个5岁的孩子。
  苏某参加凤凰网访谈节目时自我介绍,与其丈夫创办了国内最大的夫妻交友网站,注册会员为5万人。在新手入门专区有会员收费的介绍,该网站以“捐助”的名义向会员收取半年30元、全年60元的会费。
  《经历是流经裙边的水》详细描述了苏某首次经历“换偶”的内心挣扎过程,地点在北京,对象为一名单身男子,内容为她们夫妻二人与该男发生性行为;第二篇文章标题为《艰难陈述》,文中地点在天津,对象为天津的一对夫妇,内容为苏某夫妻二人与那对夫妇进行换偶。这两篇文章毫无掩饰地说出了换偶的过程。
  值得说明的是,事件发生的背景时间,是苏某夫妻二人在北京某大学自费上学期间。苏某丈夫也是县公安局的临时聘用人员。
  视频播出的第二天,整个礼泉县公安局震动了,一个女民警不仅创办了一个以“换偶”为内容的专业网站,自己还亲自参与这个游戏,这件事令人无法接受。
  咸阳市公安局和礼泉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和刑警大队负责人找苏某谈话,询问她到底是怎么回事。苏解释她接受网站专访是事实,但创办夫妻交友网站是其丈夫所为,与她无关。为了平息事端,礼泉县公安局对苏某做出停职检查的决定。
  最终,迫于压力,苏某在2006年11月份向局里提出了辞职申请,经过局党组研究,认为苏某在职期间创办“夫妻吧”,影响极为恶劣。2006年年底,礼泉县公安局对苏某做出了辞退决定。
  听听李银河的声音
  着名社会学家李银河2007年1月3日在其博客上写了这样一段话:
  现在有很多媒体说我对“换妻”发表意见,在此郑重声明,我从来没有说过“换妻”,我说的是“换偶”.二者区别很大。换妻是以男性为主体,女性为客体;换偶是既换夫又换妻,夫妻互为交换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我并没有提倡大家都去换偶,只不过说想搞换偶活动的人不应当被枪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们原是有权利做这种事情的。中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将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规定为非法,而此法律已不再适用,这个法律条文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有明显的矛盾之处。因此,我倡导尽早改变,同时建议在法律改变前,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无论他们是法定夫妻还是两个个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
  “换偶”与婚外恋、包二奶的性质不同,“换偶”是男女平等的,也不违反婚姻道德;而婚外恋、包二奶一般是男性欺负女性,违反忠实承诺的。因此,前者没有道德问题,后者却有道德问题。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换偶活动对社会无伤害。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不应当以伤害社会的名义去治少数人的罪。
  此外,李银河在她的《国人应当逐渐习惯对一些事有权利做却不去做的现代新秩序》一文里写道,为什么每当我说某个人有权利做某件事的时候,大家就异口同声地说:你是在提倡我们做这件事。于是,在这个误解的前提之下,人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赞成大家都来做这件事,另一派反对大家做这件事。前者像是在支持我,但是支持错了;后者像是在反对我,但是反对错了。文不对题。
  反省这个局面形成的原因,我认为乃是因为国人还太不习惯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而又可以不去做这件事这样一种现代秩序。这个逻辑在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和中国政治当中一直是讲不通的。我们有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少太窄,而我们没权利做的事一向太多太宽。所以一旦有人提出人们有权利做某件事,大家就都要去实现一把这个权利,而提出人有做某件事的权利的人,就好像是在号召大家都来做这件事。
  这就是我们目前的处境。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崇尚集体价值而否定个人价值的社会,是一个在很多方面忽视个人价值和权利的社会,在性的领域,压抑尤其深重。可以说,除了婚姻之内的性,所有的性活动都是被压抑着的,其中包括婚前性活动、同性性活动、虐恋、一夜情、换偶等等。不仅是道德在压抑着所有这些婚姻之外的性活动,法律也是严厉惩罚的。比如,将参加换偶活动的人判死刑,把搞一夜情的人抓起来判刑(流氓罪),把跳贴面舞、熄灯舞、搞性聚会的人枪毙,上公园去骚扰同性恋者。人们一直不知道也不习惯把自愿的、私秘的和成人之间的性看作是自己的应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惯性,只有得到法律批准的性才是自己有权利做的(由婚姻法承认的、由结婚证加以认可的夫妻之间的性权利),其他是无权做的,当然也是坏事。
  事过境迁,中国慢慢进入了现代社会,婚姻之外的性活动没人管了,联防队员也很少骚扰同性恋了,虐恋俱乐部悄然出现了,换偶活动也在各地悄悄进行了。总之,婚姻之外的性活动开始出现了,有的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例如在婚前检查的人群中,非处女已经达到六七成了。但是,只要有人敢说这些人有权利这样做,不犯法,大家还是觉得非常震惊,因为他们想,有权利岂不是人人都可以这样做了吗?换句话说,那岂不是人人都有权利在婚姻之外发生性关系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发生同性性关系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玩虐恋了?岂不是人人都可以换偶了?可转念一想,我并不喜欢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呀,我并不想搞同性恋呀,我觉得虐恋很可怕很危险呀,我觉得换偶很恶心呀。你为什么让我们去搞这样的活动呀?你怎么这么堕落呀!
  其实,谁让你搞同性恋了?谁让你搞一夜情了?谁让你换偶了?我只是告诉你,想做这事的人其实是有权利的,就连你这个不想做这事的人也是有权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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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11-29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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