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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青岛物价局开限购房证明不收费 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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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半岛都市报5月3日讯(记者 连茂明 ) 5月3日,青岛市物价局在其政务网上转发了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本报5月3日A23版已报道)。除了按照国家、山东省的要求降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制定住房以外的房屋租赁、转让手续费标准,规定住房以外房屋抵押则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以外,泰安市还规定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出具关于拥有限购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不得收费。
  市物价局提出的意见具体内容为: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出具关于拥有限购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不得收费。该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各区市物价局应严格执行该通知。青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价费[2002]189号 、青价费[2004]5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不应该增加符合条件的买房人的负担。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此前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为购房人出具关于拥有限购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收费为50元/次。从5月1日开始,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这个费用将不再收取。而不收费的范围仅仅是指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为购房人出具关于拥有限购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期间为用于办理房产契税、二手房交易等其他情况而出具的住房或房产证明仍然要收取50元/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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