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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之声] 县质监局从源头抓好食品添加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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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东平县范围内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
在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中,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生产、使用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行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使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有批次自检合格记录或委托检验合格报告。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应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依法如实标准,并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原料采购、生产配料、产品出厂把关不严,标识标注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在对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方面,首先检查食品加工企业和食品加工作坊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如实记录所购食品添加剂的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对企业生产过程控制情况进行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和运输交付控制等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和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生产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差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出厂前,依法对产品实施批批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每次销售前,应当对食品标识、感官指标、商品量等项目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自行检查情况和检验报告、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检查发现的执行制度不严格、生产过程记录不规范,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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