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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济南近九成离婚案房子归首付方 按市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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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法》新解出台后,热议声不绝于耳。它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在离婚案件中,是否按照谁出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公婆买房,儿媳无权分割来执行?16日,记者从离婚登记处了解到,近九成离婚案件显示,谁出首付买房,离婚时房子归谁。
  离婚房子归首付方,按市价补偿对方
  市民于女士和陈先生三年前结婚,婚前在济南历下区花80万元购置了一套新房子,陈先生首付30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现陈先生提出离婚,于女士也准备接受离婚请求,现在很关心房子的拥有权,现在,房价已经涨了近40万,离婚后房子怎么分割?
  齐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瑞福表示,法院判决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即之前对房子的约定,如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也不是谁出首付款,房子就归谁。在没有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法律进行确权。
  16日上午,有4对夫妻在历下区离婚登记处办理了离婚。记者了解到,一年2000多对离婚的夫妻中,只有不到10对在婚前对房子进行了约定。从现场办理离婚的情况来看,近九成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子归于出首付的一方。历下区婚姻登记处主任刘刚表示。
  《婚姻法》新解出台后会有什么不同吗?在《婚姻法》新解出台前,法院确权可能有三种处理方式、两种补偿结果。陈瑞福说,三种处理方式为:一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可能判给男方或女方;二是认定房子为首付方的财产,判给首付方。给予对方的补偿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只按照非首付方的实际还贷金额予以补偿,二是按照房子的市场价适当给予补偿。
  《婚姻法》新解出台后,只会有一种结果。陈瑞福介绍说,房子的归属权明确属于出首付款的一方,但会按照市场价值,适当给予另一方补偿,补偿公式是:非首付方实际还贷金额÷房款总额×现在市场价=补偿金额。
  公婆买房赠儿,儿又赠儿媳,公婆无权追回
  近日,一对小夫妻办理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归女方所有,进行了确认离婚。据历下区离婚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没想到,第二天男方的父母找来了,两位老人表示,房子是他们在儿子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写了儿子的名字,赠予儿子居住用,现在想把房子从儿媳手中追回来。
  历下区离婚登记处的宋姓工作人员解释说,作为父母,把房子赠予孩子以后,孩子就拥有了自由处置权,既然你们的儿子决定赠予儿媳,那么在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双方亲笔签字等都具备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离婚协议来离婚。
  对此,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福田表示,父母给孩子买的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孩子可以自己支配。即便按照《婚姻法》新解来看,父母也不能从儿媳手中把房子追回。
  陈瑞福表达了相同的观点。离婚时,房子已经属于他们的儿子了,他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处置,如果追回,应当由他们的儿子出面起诉,还有追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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