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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山东潍坊出台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可报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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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减轻群众看病负担,山东省潍坊市制定了潍坊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看病收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后的费用,不再单独收取药事服务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地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按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注射型收费标准为9元/人次,非注射型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对需输液的患者,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看病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按不低于80%比例支付。所需资金将从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自10月1日起执行。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杨德强 刘立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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