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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供暖每平方26.7元是最终费用 自管站价外收费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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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今冬供热开始,居民有关供热方面的投诉和意见也比较集中,昨天,济南市物价局针对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今冬供暖价格问题进行答复,其中明确自管换热站不得擅自加收运行、维护费用。
  自管换热站
  不得加收费用
  据了解,有部分居民小区用户反映,物业供热自管站对居民收取每平方米26.70元的供热费后,还加收水、电或分摊维护费用。
  对此,济南市物价局答复:济南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是最终销售价格,不论是供热公司还是自管站,对居民用户应按每平方米26.70元的标准收取,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物价局在确定居民住宅终端供热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了自管站的运行费用,确定了供热企业与自管站的结算价格,其终端供热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用于弥补自管站的运行费用。因此,自管站如果价外再收取其他费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居民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报停收费不超
  总热费的15%
  还有部分小区居民反映,自己所在小区使用天然气锅炉供暖,物业公司收取的采暖费高于济南市规定的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物价局表示,公共供热管网外燃煤锅炉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单位,以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6.70元为基础,按上下5%的幅度确定收费标准。
  此外,还有用户质疑,在申请供热报停时,需缴纳报停费是否合理。物价局答复说:按照兼顾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依法履行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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